案情回放:住房補貼成了水中之月
江西籍大學生秀秀畢業以后就到重慶某企業工作。當初來公司應聘時,招聘人員承諾她享受的待遇包括企業為外地員工提供住房補貼。這對于在重慶尚無固定住所的秀秀來說,有很大的吸引力!可她與公司簽合同時,企業用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合同違約金等,沒有住房補貼的款項。當時,她就提出了疑問,可公司人事經理解釋說,住房補貼不是每個人都有的,是引進的“人才”才有的特殊待遇,另外再議。秀秀當時想,既然招聘廣告中都說了有住房補貼,自己也是當作“人才”引進的,公司就不會反悔的,于是她就與公司簽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可兩個月過去了,住房補貼依然沒有動靜,也沒有聽說其他同事享受到了此項待遇。對此表示懷疑的秀秀就找到人事經理,對方的回答是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辦事,公司并沒有錯。秀秀認為,這是公司故意欺騙,于是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企業兌現招聘廣告中提到的住房補貼待遇。
出人意料的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支持秀秀的請求。理由是雙方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中,并沒有約定企業應當承擔住房補貼,企業沒有過錯。
阿斌分析:廣告承諾只是“要約邀請”
秀秀之所以認為自己應該享受住房補貼,是因為她沒有弄清楚招聘廣告中的有關承諾,在法律上到底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因此要約與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必經程序,勞動合同也不例外。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應當內容具體明確,也就是當事人不需進一步協商,受要約人單純地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承諾是受要約人以做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某一要約表示同意。承諾一旦生效,就產生合同約束力。
要約邀請則不同。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當然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內容具體明確的,如本案中的招聘廣告也寫明了住房補貼待遇。但是總的說來,要約邀請是要求他人向自己發出的,要約邀請本身對發出者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由于招聘廣告的對象并不是特定的,而是潛在的、不特定的,而且招聘廣告一般并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七項必備條款。所以,一般認為招聘廣告中的承諾,在法律上的含義并非“要約”,而是“要約邀請”。就法律約束力而言,要約邀請發出后對發出人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發出人沒有履行要約邀請內容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對于招聘廣告中的內容并不承擔必須履行的義務。
提醒:把廣告承諾寫入勞動合同
看了招聘廣告后才去應聘的求職方式早已成為求職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是,求職者對于招聘廣告的法律性質應有清醒的認識。求職者對于招聘廣告的內容是真是假難以辨別,想要用人單位兌現招聘廣告中的有關承諾,最好是將這些承諾寫入書面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有關約定,受聘者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江西籍大學生秀秀畢業以后就到重慶某企業工作。當初來公司應聘時,招聘人員承諾她享受的待遇包括企業為外地員工提供住房補貼。這對于在重慶尚無固定住所的秀秀來說,有很大的吸引力!可她與公司簽合同時,企業用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合同違約金等,沒有住房補貼的款項。當時,她就提出了疑問,可公司人事經理解釋說,住房補貼不是每個人都有的,是引進的“人才”才有的特殊待遇,另外再議。秀秀當時想,既然招聘廣告中都說了有住房補貼,自己也是當作“人才”引進的,公司就不會反悔的,于是她就與公司簽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
可兩個月過去了,住房補貼依然沒有動靜,也沒有聽說其他同事享受到了此項待遇。對此表示懷疑的秀秀就找到人事經理,對方的回答是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辦事,公司并沒有錯。秀秀認為,這是公司故意欺騙,于是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企業兌現招聘廣告中提到的住房補貼待遇。
出人意料的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支持秀秀的請求。理由是雙方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中,并沒有約定企業應當承擔住房補貼,企業沒有過錯。
阿斌分析:廣告承諾只是“要約邀請”
秀秀之所以認為自己應該享受住房補貼,是因為她沒有弄清楚招聘廣告中的有關承諾,在法律上到底屬于“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因此要約與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必經程序,勞動合同也不例外。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應當內容具體明確,也就是當事人不需進一步協商,受要約人單純地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承諾是受要約人以做出聲明或以其他行為對某一要約表示同意。承諾一旦生效,就產生合同約束力。
要約邀請則不同。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當然要約邀請也可能是內容具體明確的,如本案中的招聘廣告也寫明了住房補貼待遇。但是總的說來,要約邀請是要求他人向自己發出的,要約邀請本身對發出者并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由于招聘廣告的對象并不是特定的,而是潛在的、不特定的,而且招聘廣告一般并不具備法律所規定的簽訂勞動合同的七項必備條款。所以,一般認為招聘廣告中的承諾,在法律上的含義并非“要約”,而是“要約邀請”。就法律約束力而言,要約邀請發出后對發出人并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發出人沒有履行要約邀請內容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對于招聘廣告中的內容并不承擔必須履行的義務。
提醒:把廣告承諾寫入勞動合同
看了招聘廣告后才去應聘的求職方式早已成為求職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是,求職者對于招聘廣告的法律性質應有清醒的認識。求職者對于招聘廣告的內容是真是假難以辨別,想要用人單位兌現招聘廣告中的有關承諾,最好是將這些承諾寫入書面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有關約定,受聘者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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