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讀者顏仕軍咨詢:我是上海某集團公司的員工,與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終止日期是今年的11月14日。去年3月,公司讓我出國培訓,雙方為此還簽訂了為期3年的服務期協議,協議終止日期是2006年3月21日。協議期內辭職的,我將支付違約金2萬元。可在去年10月,公司將我調至集團下的一個全資子公司工作。我到子公司后,雙沒有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在該子公司工作半年后,我發現公司前景很不理想,就在今年6月中旬,一家外資企業通過獵頭公司愿意錄用我,我準備辭職到外資公司工作,但擔心違約而沒有最后決定下來。請問,我是不是需要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呢?
主持人: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你完全可以隨時辭職,勿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這是因為集團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你與集團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合同雖然沒有到期,兩方沒有任何意見的情況下你被調到子公司工作,從你在子公司上班的第一天起,你與該集團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協商解除。你與子公司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因此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不需要《勞動法》規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你與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由于雙方沒有任何合同承認原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或變更原勞動合同,這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不能成為約束你與子公司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合法有效合同。既然如此,你與子公司之間就不存在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問題。因此,你也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違約金。
主持人:根據你所說的情況,你完全可以隨時辭職,勿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這是因為集團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你與集團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該合同雖然沒有到期,兩方沒有任何意見的情況下你被調到子公司工作,從你在子公司上班的第一天起,你與該集團公司的勞動合同已經協商解除。你與子公司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因此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不需要《勞動法》規定的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你與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由于雙方沒有任何合同承認原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或變更原勞動合同,這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不能成為約束你與子公司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合法有效合同。既然如此,你與子公司之間就不存在服務期及違約金的約定問題。因此,你也不需要向其支付任何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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