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規定:“退工應‘合法及時,手續完備’”。及時合法的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
有沒有付違約金與辦不辦退工手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管員工有沒有付違約金,用人單位都有義務在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七天內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否則給員工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單位不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勞動行政部門便無法得知員工失業的事實,因此員工不能及時得到支付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員工便不能及時拿到《勞動手冊》,會造成員工的第二次失業。因為沒有《勞動手冊》,即使員工找到了新的工作,新的用人單位也無法為員工辦理用工登記,為了避免非法用工,用人單位一般不會使用沒有《勞動手冊》的求職者。這些損失,員工都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員工不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當然員工也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辦理退工手續,此時用人單位也不能以員工未付違約金為抗辯理由。
有沒有付違約金與辦不辦退工手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管員工有沒有付違約金,用人單位都有義務在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的七天內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否則給員工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單位不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勞動行政部門便無法得知員工失業的事實,因此員工不能及時得到支付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不及時辦理退工手續,員工便不能及時拿到《勞動手冊》,會造成員工的第二次失業。因為沒有《勞動手冊》,即使員工找到了新的工作,新的用人單位也無法為員工辦理用工登記,為了避免非法用工,用人單位一般不會使用沒有《勞動手冊》的求職者。這些損失,員工都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員工不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當然員工也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辦理退工手續,此時用人單位也不能以員工未付違約金為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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