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生進入職場,首要大事便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然而,由于目前存在著就業難的客觀現實,某些用人單位動輒擺出一副居高臨下的架勢,甚至隨心所欲―――或者隨意處置雙方的法律關系,不是拒簽勞動合同,就是在訂立的合同條款上顯失平等;或者不合理地加大工作指標、壓低
勞動報酬,甚至不給勞動者繳納“四金”。因此,學習與掌握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成為每一位大學畢業生今后暢行職場的必修課。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我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均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單位逃避約束,以各種借口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對此,有關專家對勞動者提出兩條建議:與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遠離這樣的單位;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簽約過程中具有知情權《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知情權指勞動合同當事人了解有關信息的權利,通過當事人行使而實現。
換句話說,《條例》雖未規定當事人有義務主動告知對方每一個與工作有關的細節,但只要對方詢問,就必須提供有關信息,而且,必須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以避免欺詐等情況的出現。
勞動合同必具七項條款《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專家建議,簽訂合同時,勞動者可參照單位和社會的平均標準或一般標準。同時,國家對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時、勞動安全保護等所作規定,也可作為參照。另需指出的是,社會保險在我國屬法定保險,因而未被列入必備條款。
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定金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違反規定的,應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本人。
最低工資不包括四項內容
晨報記者在今年5月曾經報道,本市一些單位、企業每月支付員工600元工資,其中包含交通費、伙食費等所有費用。這些用人單位稱,600元工資已高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535元,因此符合國家政策標準。
對此,本市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最低工資不包括4項內容,即企業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用人單位所發工資數額是否符合最低工資標準,要看除去上述4項內容后是否低于535元,如果低于該標準,勞動者可撥打電話83666向勞動部門投訴。
超時工作與加班費據悉,某些民營企業尤其計件制單位,經常加大生產指標迫使勞動者工作10小時甚至更長時間。
對此,《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亦即說,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另外,如果勞動者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勞動報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法定休假日則須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甚至不給勞動者繳納“四金”。因此,學習與掌握相關法律法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成為每一位大學畢業生今后暢行職場的必修課。
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我國《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均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目前仍有某些用人單位逃避約束,以各種借口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對此,有關專家對勞動者提出兩條建議:與其“任其宰割”,不如趁早遠離這樣的單位;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簽約過程中具有知情權《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知情權指勞動合同當事人了解有關信息的權利,通過當事人行使而實現。
換句話說,《條例》雖未規定當事人有義務主動告知對方每一個與工作有關的細節,但只要對方詢問,就必須提供有關信息,而且,必須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以避免欺詐等情況的出現。
勞動合同必具七項條款《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專家建議,簽訂合同時,勞動者可參照單位和社會的平均標準或一般標準。同時,國家對最低工資標準、最高工時、勞動安全保護等所作規定,也可作為參照。另需指出的是,社會保險在我國屬法定保險,因而未被列入必備條款。
用人單位不得收取定金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違反規定的,應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本人。
最低工資不包括四項內容
晨報記者在今年5月曾經報道,本市一些單位、企業每月支付員工600元工資,其中包含交通費、伙食費等所有費用。這些用人單位稱,600元工資已高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535元,因此符合國家政策標準。
對此,本市勞動部門有關人士指出,最低工資不包括4項內容,即企業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個人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用人單位所發工資數額是否符合最低工資標準,要看除去上述4項內容后是否低于535元,如果低于該標準,勞動者可撥打電話83666向勞動部門投訴。
超時工作與加班費據悉,某些民營企業尤其計件制單位,經常加大生產指標迫使勞動者工作10小時甚至更長時間。
對此,《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亦即說,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另外,如果勞動者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其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勞動報酬(休息日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勞動報酬,法定休假日則須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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