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李小姐經別人介紹,在廣州某外資公司A公司上了一個多月的班,現在跳槽到另一家外資公司B公司。A公司與李小姐當時口頭約定了報酬標準,也未簽訂任何用工協議或勞動合同。當李小姐提出辭職時,A公司主管一再挽留,后來見李小姐態度堅決,該主管聲稱,我對李小姐很好,而李小姐的表現令他十分生氣,因此,原定的千元報酬一分錢也沒給李小姐。
李小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A公司與自己的勞動爭議提交到了勞動監察處。A公司的一位主管解釋說,不給付李小姐報酬有兩個原因:1,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內辭職的,不付報酬;2,李小姐跳槽的B公司是A公司的競爭對手,此舉威脅到A公司的商業秘密,是不正當競爭。
處理結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規的,支付勞動報酬與不正當競爭是兩碼事。A公司必須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
李小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A公司與自己的勞動爭議提交到了勞動監察處。A公司的一位主管解釋說,不給付李小姐報酬有兩個原因:1,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內辭職的,不付報酬;2,李小姐跳槽的B公司是A公司的競爭對手,此舉威脅到A公司的商業秘密,是不正當競爭。
處理結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規的,支付勞動報酬與不正當競爭是兩碼事。A公司必須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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