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一家專業網站做網頁設計,與公司簽訂了三年期的勞動合同。一年以后,他通過朋友介紹,下班后到同行業的另一家網站做網頁設計。原單位負責人發現該網站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幾次要求李先生停止兼職,但是李先生還是在偷偷地干。原單位終于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李先生不服,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后經仲裁庭調解,原單位撤消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李先生停止了兼職活動。
[分析]:
爭議焦點:非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自由兼職嗎?
支持者認為,《公司法》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公司同類的企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只要是法律未加以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反對者認為,所謂兼職就是建立多重勞動關系。而我國的勞動制度是禁止建立多重勞動關系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忠告:不少地方已出臺了關于兼職的新規定,允許并鼓勵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后,到其他單位兼職。職工從事兼職,應當簽訂聘用合同,作為有關部門處理爭議的主要依據。單位反對員工兼職的,應當聘用合同中明確指出;同意員工兼職的,也可寫入禁止在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兼職等條款。
[分析]:
爭議焦點:非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自由兼職嗎?
支持者認為,《公司法》規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公司同類的企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只要是法律未加以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反對者認為,所謂兼職就是建立多重勞動關系。而我國的勞動制度是禁止建立多重勞動關系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忠告:不少地方已出臺了關于兼職的新規定,允許并鼓勵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后,到其他單位兼職。職工從事兼職,應當簽訂聘用合同,作為有關部門處理爭議的主要依據。單位反對員工兼職的,應當聘用合同中明確指出;同意員工兼職的,也可寫入禁止在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兼職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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