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1999年1月,某出租公司與被告李某簽訂了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及營運任務承包合同。2001年2月,被告因疲勞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2002年,被告被評定為七級傷殘。2003年1月20日,該公司與被告續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04年1月31日止。
根據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及《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規定給予被告一次性補助。因被告個人行為致使《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中止,屬于違約行為,故公司不退還被告交納的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故公司起訴要求:1.不與被告續簽勞動合同,2.不退還被告的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
審理結果:因新法無溯及力,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與被告李某續訂勞動合同;同時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退還被告李某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共計14400。
法理解釋:
首先,是否為工傷的問題,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規定,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李某作為出租公司的司機,駕駛車輛執行運營任務,盡管他負事故的全責,仍應認定為工傷。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但事故發生在2001,故原、被告之間的糾紛不適用。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訂勞動合同。由于被告因工傷致使《營運任務承包合同》無法履行,不屬于無故違約,故公司應退還部分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
根據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及《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規定給予被告一次性補助。因被告個人行為致使《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中止,屬于違約行為,故公司不退還被告交納的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故公司起訴要求:1.不與被告續簽勞動合同,2.不退還被告的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
審理結果:因新法無溯及力,法院最終判決;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與被告李某續訂勞動合同;同時原告某出租汽車公司退還被告李某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共計14400。
法理解釋:
首先,是否為工傷的問題,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規定,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負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李某作為出租公司的司機,駕駛車輛執行運營任務,盡管他負事故的全責,仍應認定為工傷。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但事故發生在2001,故原、被告之間的糾紛不適用。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訂勞動合同。由于被告因工傷致使《營運任務承包合同》無法履行,不屬于無故違約,故公司應退還部分車輛價值保證金、營運收入保證金及合同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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