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我原來的單位與應屆畢業生的我(非京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將我的戶口落入該單位上屬總公司的集體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我必須為企業服務4年,如果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違約金,數額按工資多少等等算。不到一年后,我提出辭職。單位批準了我的辭職,但要求支付違約金。我不肯,于是單位就不為我辦理退工手續,轉移人事檔案。到現在為止將近三個月了,我多次向原來單位提出交涉要求辦理人事檔案轉移,但單位要求我交違約金。我不愿意,理由當然是多方面的,一,公司要求的加班從來沒按合同規定的支付我們加班費;二,公司承諾的培訓及培訓費從來就沒有過;三,公司承諾的我們見習一年后工資漲到多少也沒有做到;四,原有安排的住房突然在半年后突然不安排了也沒有相應的補償金(住房補貼等),但是安排住房也是簽訂合同前承諾了的;不知道這個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首先,針對你的問題,單位的不肯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內通知用人單位。其次,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不予交納保險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你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予以補辦。
[律師解答]
首先,針對你的問題,單位的不肯解除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在解除勞動合同前一個月內通知用人單位。其次,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三,用人單位不予交納保險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你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予以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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