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1996年7月到某辦公用品中心工作。雙方簽訂了至2002年12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2002年6月10日,張女士以該中心于2002年4月27日單方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辦公用品中心支付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及額外經濟補償金3000元。該中心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一、張女士不再到某辦公用品中心工作的原因是某辦公用品中心告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張女士無故不上班。
二、張女士的月平均工資數額。
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之規定,法院判決:
一、某辦公用品中心與張女士間勞動合同于2002年4月27日解除。
二、某辦公用品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0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3000元,共計人民幣9000元。
[分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本案中,某辦公用品中心與張女士均表示愿解除雙方間的勞動合同,應予解除。鑒于張女士于2002年4月27日起,即未在某辦公用品中心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法院確認,雙方間勞動合同于2002年4月27日解除。
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通過張女士向本院提供的工資證明,可以認定,張女士上一年平均月工資額超過1500元,且張女士在某辦公用品中心的工作年限不到6年,故某辦公用品中心應按照張女士的月工資收入的6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定張女士每月平均工資1500元,裁決某辦公用品中心支付張女士經濟補償金6000元,張女士對此無異議,故本院對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計算張女士的經濟補償金數額予以確認。
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某辦公用品中心未按規定支付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故除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經濟補償金50的標準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一、張女士不再到某辦公用品中心工作的原因是某辦公用品中心告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張女士無故不上班。
二、張女士的月平均工資數額。
判決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第十條之規定,法院判決:
一、某辦公用品中心與張女士間勞動合同于2002年4月27日解除。
二、某辦公用品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6000元、額外經濟補償金3000元,共計人民幣9000元。
[分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本案中,某辦公用品中心與張女士均表示愿解除雙方間的勞動合同,應予解除。鑒于張女士于2002年4月27日起,即未在某辦公用品中心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法院確認,雙方間勞動合同于2002年4月27日解除。
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通過張女士向本院提供的工資證明,可以認定,張女士上一年平均月工資額超過1500元,且張女士在某辦公用品中心的工作年限不到6年,故某辦公用品中心應按照張女士的月工資收入的6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定張女士每月平均工資1500元,裁決某辦公用品中心支付張女士經濟補償金6000元,張女士對此無異議,故本院對按每月1500元的標準計算張女士的經濟補償金數額予以確認。
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某辦公用品中心未按規定支付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故除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經濟補償金50的標準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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