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我于2002年8月9日上班,8月26日開始簽試用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工資4000元/月。到2003年2月26日正式轉正,但合同書上寫的轉正日期為2002年11月26日。合同上未注明工資數額。轉正后工資沒有任何變動,仍為4000元。合同上寫明每月5日發上月工資,但我們始終是5日發60,到15日再發40。
今年由于非典原因,從4月21日到5月28日,公司讓我在家辦公。5月28日上班時,部門經理讓我一周去公司一天,工資降為原來的60,說考慮到由于非典孩子無法入園,讓我在家照看孩子。等我孩子入園后可隨時恢復上班。
7月7日,我開始正常上班,工資仍為60。7月30日,部門經理突然讓我交接工作,我沒有同意。她說可以考慮讓我兼職,并拿出一份離職通知單,讓我在上面簽字,但不許提補償金的問題。部門經理說如果我再要補償金的話,那份兼職工作也沒有了!
在她的威逼下,我把工作內容交接了出去,也在離職單上簽了字,但6月26日到7月30日這一個月多的工資我至今沒有領到。我現在有一些疑問,希望能得到您的幫助:
1、我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如果有,補償金是按每月4000元計算,還是按降工資后60的工資計算?
2、非典期間被降工資是否有法律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我們公司在非典期間一直正常經營。
3、國家是否有轉正必須漲工資、額度為多少的條款?
答: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從您的來信看,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應當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于“非典”期間公司降低工資的問題,勞社廳函[2003]257號《關于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期間,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或生活費。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從您的來信看,您所在的公司并沒有停工停產的問題,自然也談不上變更工資標準的問題。因此,您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被扣發的工資。關于試用期前后的工資應否變化的問題,國家并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即使您通過了試用期,公司也可以不為您漲工資。
今年由于非典原因,從4月21日到5月28日,公司讓我在家辦公。5月28日上班時,部門經理讓我一周去公司一天,工資降為原來的60,說考慮到由于非典孩子無法入園,讓我在家照看孩子。等我孩子入園后可隨時恢復上班。
7月7日,我開始正常上班,工資仍為60。7月30日,部門經理突然讓我交接工作,我沒有同意。她說可以考慮讓我兼職,并拿出一份離職通知單,讓我在上面簽字,但不許提補償金的問題。部門經理說如果我再要補償金的話,那份兼職工作也沒有了!
在她的威逼下,我把工作內容交接了出去,也在離職單上簽了字,但6月26日到7月30日這一個月多的工資我至今沒有領到。我現在有一些疑問,希望能得到您的幫助:
1、我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如果有,補償金是按每月4000元計算,還是按降工資后60的工資計算?
2、非典期間被降工資是否有法律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我們公司在非典期間一直正常經營。
3、國家是否有轉正必須漲工資、額度為多少的條款?
答: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從您的來信看,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應當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關于“非典”期間公司降低工資的問題,勞社廳函[2003]257號《關于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的,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期間,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或生活費。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生活費。從您的來信看,您所在的公司并沒有停工停產的問題,自然也談不上變更工資標準的問題。因此,您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被扣發的工資。關于試用期前后的工資應否變化的問題,國家并沒有相關規定,因此,即使您通過了試用期,公司也可以不為您漲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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