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沈陽市蓋倫啟蒙教育中心應聘的張老師僅試講了兩個星期的課,沒等簽合同就堅決離開了。因為她覺得蓋倫的聘用合同不合理的地方太多了。最近該校一位老師因為聘用合同和學校鬧上法庭讓張老師心有余悸。在咨詢了一位法律顧問后,她發現蓋倫與300多名員工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竟達5處之多。
與張老師正好相反,孫老師在拿著聘用合同咨詢了法律顧問后,馬上簽了字。她解釋說,“法律顧問告訴我,這合同好多地方都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些條款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將來就是雙方發生了糾紛,你也不用怕,對方告不倒你。我一聽心里就踏實了,所以就簽了。”
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林嘉副教授。
違法之一:工作期間不得生育
在這份《蓋倫啟蒙教育中心專職教師聘用合同》中,第32條規定:響應國家晚育號召,乙方(此處特指女性)自愿承諾在合同期內不懷孕生育。如有違反并影響工作,視為違約,按第34條處理。”同時,合同第34條規定“乙方應保證本合同約定的工作服務期限(含試用期和培訓考察期),如中途提出解約或實際不能到崗工作,應一次性賠償甲方違約金3000元,并向甲方返還已領取的愛崗敬業津貼。”
對此,張老師覺得尤其不能理解,“我今年26歲,馬上就要面臨結婚生育這個問題。學校人事部說,要么你3年后結婚,要么你先結婚,生完孩子再到蓋倫來。”
林嘉認為,憲法、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都有規定,在符合計劃生育的前提下,生育是每一個婦女的合法權益。此合同條款限制婦女生育的權益屬于無效條款,合同從它訂立起就是無效的,所以員工在蓋倫工作期間如果懷孕生育,也就談不上按合同第34條來賠償。
同時,林嘉認為,即使女教師懷孕生育了,蓋倫也無權解雇。因為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之二:員工學習也需批準
該聘用合同第30條規定“乙方未經批準,不得參加其他學習,否則承擔違約金3000元。”
對此,孫老師覺得有些想不通,“很多老師都是剛從學校畢業出來,除了幼教沒有其他的生存技能,蓋倫不讓我們學習其他技能,如果有一天離開了或者被蓋倫解雇了,我們怎么辦?”
林嘉認為,此條款嚴重違反了憲法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也屬無效條款。首先憲法明確規定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而且,勞動法第3條也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廣義上理解,這里所指的職業技能培訓,既包括單位也包括社會上組織的技能培訓學習。事實上,國家的政策也一直是鼓勵個人通過學習和培訓去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和能力。如果老師因為參加其他學習而影響了工作,單位可以相應地采取制裁措施。但是,”林嘉強調說,“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干預或剝奪一個人的學習權。”
違法之三:解約條款并不對等
該聘用合同第33條規定:如甲方辭退乙方,應提前十日通知對方。同時,第37條規定:乙方解約,應提前30日提出,并在甲方批準后方可離崗。如突然提出,或扔下工作不管,除按上一款賠償外,還應附加賠償甲方2000元。
林嘉認為,這與勞動法第26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規定不相符。勞動法對“30日”的規定是一種強制性規定,既然勞動法有規定,那么就必須嚴格遵守。
違法之四:限制教師解除合同
該合同第3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對此,林嘉認為違反了勞動法第31條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與張老師正好相反,孫老師在拿著聘用合同咨詢了法律顧問后,馬上簽了字。她解釋說,“法律顧問告訴我,這合同好多地方都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些條款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將來就是雙方發生了糾紛,你也不用怕,對方告不倒你。我一聽心里就踏實了,所以就簽了。”
日前,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林嘉副教授。
違法之一:工作期間不得生育
在這份《蓋倫啟蒙教育中心專職教師聘用合同》中,第32條規定:響應國家晚育號召,乙方(此處特指女性)自愿承諾在合同期內不懷孕生育。如有違反并影響工作,視為違約,按第34條處理。”同時,合同第34條規定“乙方應保證本合同約定的工作服務期限(含試用期和培訓考察期),如中途提出解約或實際不能到崗工作,應一次性賠償甲方違約金3000元,并向甲方返還已領取的愛崗敬業津貼。”
對此,張老師覺得尤其不能理解,“我今年26歲,馬上就要面臨結婚生育這個問題。學校人事部說,要么你3年后結婚,要么你先結婚,生完孩子再到蓋倫來。”
林嘉認為,憲法、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都有規定,在符合計劃生育的前提下,生育是每一個婦女的合法權益。此合同條款限制婦女生育的權益屬于無效條款,合同從它訂立起就是無效的,所以員工在蓋倫工作期間如果懷孕生育,也就談不上按合同第34條來賠償。
同時,林嘉認為,即使女教師懷孕生育了,蓋倫也無權解雇。因為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之二:員工學習也需批準
該聘用合同第30條規定“乙方未經批準,不得參加其他學習,否則承擔違約金3000元。”
對此,孫老師覺得有些想不通,“很多老師都是剛從學校畢業出來,除了幼教沒有其他的生存技能,蓋倫不讓我們學習其他技能,如果有一天離開了或者被蓋倫解雇了,我們怎么辦?”
林嘉認為,此條款嚴重違反了憲法和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也屬無效條款。首先憲法明確規定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而且,勞動法第3條也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廣義上理解,這里所指的職業技能培訓,既包括單位也包括社會上組織的技能培訓學習。事實上,國家的政策也一直是鼓勵個人通過學習和培訓去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和能力。如果老師因為參加其他學習而影響了工作,單位可以相應地采取制裁措施。但是,”林嘉強調說,“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干預或剝奪一個人的學習權。”
違法之三:解約條款并不對等
該聘用合同第33條規定:如甲方辭退乙方,應提前十日通知對方。同時,第37條規定:乙方解約,應提前30日提出,并在甲方批準后方可離崗。如突然提出,或扔下工作不管,除按上一款賠償外,還應附加賠償甲方2000元。
林嘉認為,這與勞動法第26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規定不相符。勞動法對“30日”的規定是一種強制性規定,既然勞動法有規定,那么就必須嚴格遵守。
違法之四:限制教師解除合同
該合同第3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對此,林嘉認為違反了勞動法第31條的有關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