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與勞動關系相近的一類勞務關系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租賃勞動力”。
三是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于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四是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后,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類似于勞務關系,但又不完全是勞務關系。有人又稱之為特殊勞動關系。
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勞務工作內容及要求、勞務報酬、合同的終止與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雖然勞務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樣化,但我以為涉及勞動主體的勞務關系,還是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務合同為好。用人單位在認清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之后,應特別注意自覺守法,不能將應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統統改為建立勞務關系,以規避法律,使用廉價勞動力。不過,用人單位采用租賃勞動力的方式,以勞務關系代替勞動關系的情形例外。
一是用人單位將某項工程發包給某個人員或某幾個人員,或者將某項臨時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給某個人或某幾個人,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者,身兼數職,自己通過中介機構存放檔案,繳納保險。
二是用人單位向勞務輸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由勞務輸出公司向用人單位派遣勞務人員,雙方訂立勞務派遣合同,形成較為復雜的勞務關系。具體說,用人單位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動者與勞務輸出公司是一種勞動關系,而與其所服務的用人單位也是一種勞務關系。這種勞務關系的情形,有人稱之為“租賃勞動力”。
三是用人單位中的待崗、下崗、內退、停薪留職人員,在外從事一些臨時性有酬工作而與另外的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務關系。由于這些人員與原單位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所以與新的用人單位只能簽訂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
四是已經辦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又被用人單位聘用后,雙方簽訂聘用合同。這種聘用關系類似于勞務關系,但又不完全是勞務關系。有人又稱之為特殊勞動關系。
一般來講,常年性崗位上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一次性或臨時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發包的勞務事項,用人單位可使用勞務人員,并與之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合同期限、勞務工作內容及要求、勞務報酬、合同的終止與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雖然勞務合同的法定形式多樣化,但我以為涉及勞動主體的勞務關系,還是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務合同為好。用人單位在認清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之后,應特別注意自覺守法,不能將應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統統改為建立勞務關系,以規避法律,使用廉價勞動力。不過,用人單位采用租賃勞動力的方式,以勞務關系代替勞動關系的情形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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