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十年國內家庭社會學研究的理論與經驗

分家
分家是親屬關系在財產所有權方面的進一步延伸和表現?瓶希–ohen)指出,聯合大家庭只是人們理念上的“終極期望”(ultimate aspiration),而與家庭經濟和社會處境有關的家庭“實用管理”(practical management)才是決定現實社會中家庭經濟安排和家庭再生產的實際因素(科肯,轉引自李樹茁等,2002)。這種看法在中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與之呼應,李樹茁等人也從家庭經濟理論的角度出發,認為子女婚后與父母共居一段時間是中國傳統家族體系和文化風俗的自然體現,但與父母分家的可能性和時機則體現了家庭追求經濟利益的自然要求(李樹茁等,2002)。王躍生也肯定了大家庭主要存在于理想中的事實,他指出,雖然傳統社會中正統道德觀念維護和推崇復合家庭,但由于維系大家庭所需的財產、家長權力和社會倫理等條件,復合家庭在村莊中始終不是普遍的范式,因不斷的分家而形成核心家庭才是一直以來中國農村家庭最普遍的形態(王躍生,2006a:220-232)。麻國慶認為,分家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一種民間約定俗成的現象,成為一種制度文化。事實上它是農民的一種理性選擇,是出于生活的實際(麻國慶,1999)。
導致大家庭不斷分解的原因有哪些呢?一些學者認為觸發分家的因素多數是由于代際關系的緊張,特別是婆媳關系的不和(尚會鵬,1997;曹錦清,1995),也有認為主要是兄弟間經濟上的競爭關系和利害沖突。麻國慶援引弗里德曼(Freedman)的分析說,在一個大家庭中,當家長在世的時候,兒子不具有行使個人權利的能力,但這一權利是潛在的。當父親的權威一旦消失,競爭關系就表面化了,家的分裂就一發不可收拾(麻國慶,1999)。但是王躍生認為在私有制下,上述僅僅是“表層原因”,深層的原因是,“兒子對祖輩或父輩財產的平均占有權或繼承權,這種權利與兒輩各支派的香火延續聯系起來,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質”。(王躍生,2006a:314)。延續他的一貫思路,他指出,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后,核心家庭組織生產的有效性靈便性,年輕一代在非農經營中的優勢地位,以及父輩在非農經營中的權威下降等等因素進一步加強了子女們的權利意識,促使分家行為加速(同上:358)。
閻云翔針對農村改革后分家行為的加快和形式變化認為,具有市場經濟取向的農村經濟改革鼓勵了個人財產觀念的發展。他具體解釋了以下幾個導致分家風俗改變的因素:1. 新的家庭財產積累方式導致個人財產觀念的變化;2. 經濟改革所帶來的財富提供了分家的必要物質基礎;3. 人口結構的變動;4. 年輕一代對控制和消費財富的權力和權利的愿望(閻云翔,1998)。但是王躍生對閻文所述的關于集體經濟以來,財富的創造主體是父子而不是祖遺財產,這使得年輕一代滋生了強烈的個人財產權利意識,并削弱了父輩控制家產的能力和權威的說法持有不同觀點。結合上述私有制下子女財產占有權的觀點,他強調說,無論對祖遺財產還是自己創造的財產,子女都有很強的財產權利意識(王躍生,2006a:359)。
總結不同時期分家的各種形式,王躍生指出,“傳統時代基本上是多子家庭通過一次均分來解決家產的分割和繼承…集體經濟條件下分家頻度增加,漸次分家成為趨勢,但是均分的意識并無實質改變”(王躍生,2006a:365)。尚會鵬認為,近年來分家形勢有普遍化、簡單化和社會評價中性化的趨向,人們不再把分家與個人人品和家庭聲譽聯系起來。隨之而來的是老一代權威的衰落和家庭消費向下一代的轉移(尚會鵬,1997)。閻云翔也有同感,“越來越多的村民將分家視為解決家庭問題的良方而不是家庭政治中的違紀或倫理的失敗”。同時他指出分家習俗在改革后的20年中發生了某些重要的改變:第一,分家的時間提前,從父居的時間縮短;第二,傳統的一次性平分被新的“系列分家”的方式所取代;第三,分家之后的家庭由于經濟上的脆弱性,導致彼此間的依附與合作、支持關系不斷加強。閻認為,這三項變化都不是孤立發生而是緊密聯系相互促進的,由此導致新的家庭倫理觀念的出現(閻云翔,1998)。
與閻文有某些契合之處,麻國慶也對分家后的新結構新倫理抱有樂觀主義的態度。他認為,作為經濟的家是分了,但作為文化的家是永遠分不開的。分家實際上是分中有繼也有合,“繼”一則是表現為“繼人”,即對老人的贍養義務;一則是表現為“繼宗祧”,即繼對祖先的祭祀義務,“合”則指分后的家與家之間的種種文化上的約定。這樣,在家庭層次上的分與家族層次上的合就有機的結合起來了。他還指出,分是出自農民的現實需要,而合則是儒學價值的一種體現。由此可見,中國社會的大傳統與小傳統并不是對立的,而是一種有聯系的分離(麻國慶,1999)。
夫妻權力模式與性別平等
與家庭關系從縱向的親子軸心轉向橫向的夫妻軸心的過程相一致,研究者對家庭權力關系的關注重點也漸漸轉向夫妻權力關系。權力的分配,即使在家庭這個微觀環境中也足以造成社會分化和社會地位的不平等,所以夫妻權力模式不僅是社會學研究者關注的題目,更是女性主義學者敏感的話題。
夫妻權力模式的研究大多與探討婦女的家庭地位相關聯。而權力的測量指標是科學評價婦女家庭地位的基礎。應該說,有關研究者近年來在評價指標方面的不斷實踐、探討和反思活動,體現了學者應有的嚴謹和坦誠的學風。
家庭權力分配和家務勞動分工一直是包括中國研究者在內的大多數社會科學研究用來衡量妻子家庭地位高低的主要變量或指標。與之相關的主要有兩種解釋性理論:一是資源交換理論,認為妻子因為收入、職業地位往往低于丈夫,以及經濟上的依賴性,在與丈夫的“談判”中處于劣勢,所以不得不多承擔家務;丈夫因在家中較重要的“撫養”地位,和較強的社會交往能力,因而被賦予較大的家庭決策權。另一種是文化決定論,又被認為是女性主義的父權制理論,強調男權文化對家務分工和夫妻權力分配的影響。其認為,傳統性別分工造成了男主女從的意識,一些就業婦女即使有經濟收入也無法自由支配,家事多由丈夫決定。同時傳統的性別分工賦予男女就業不同的意義。男人就業往往被視為養家,而女人就業則被認為部分為自己,因而阻礙就業婦女將其經濟資源有效地轉化為權力(左際平,2002;鄭丹丹等,2003;徐安琪,2003)。
但是近年來,這兩種主要理論及其在中國的適用性以及相應的評價指標受到中國學者的嚴重挑戰。2002年,左際平在她的一篇論文中質疑道,許多研究表明,中國家庭在妻子的各個收入段,妻子所承擔的家務均比丈夫高,婦女的經濟地位與家務分工的相關性并不十分明顯。此外,一些研究還表明,城市夫妻共同決策極為普遍,甚至妻子在日常家庭事物中的決策權高于丈夫。她還發現,“夫妻權力大小與夫妻參與家務勞動的程度成正比(左際平,2002)”。她進一步分析說,與西方比,中國家庭夫妻的交換不是采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直接交換”,而是通過為家里做貢獻的“間接方式”實現的,家庭貢獻的尺度是按照性別規范——男人養家,女人持家——衡量的。這就從宏觀角度解釋了為什么城市妻子家務做的比丈夫多而丈夫的經濟地位仍普遍高于妻子,以及為什么家務勞動能成為家庭決策權的來源。她還提出設想,一是研究家務分工不平等時,既要用客觀指標也要看主觀指標,既要分析家務分工還要注意夫妻對扶養角色的認同;二是要將家庭決策權和個人決策權加以區分;三是將家本位與個人本位的夫妻關系分開來看(左際平,2002)。
徐安琪多年來一直致力于使用和推廣科學、嚴謹的分析方法,測量并解釋中國的婚姻家庭行為,并由此匡正由不科學的分析方式造成的認識誤區。關于夫妻權力模式,她先后發表了一系列在實證研究基礎上形成的發現和觀點,不斷對上述理論和指標提出質疑和“西方理論本土化” 的修正(徐安琪,2003),直至反思和檢討被包括自己在內的中外研究者們一直采用的研究理論和指標體系(徐安琪,2005),在吸取其他理論的基礎上,形成了自己對夫妻權力測量的研究設想和指標體系。她的反思和檢討包括:1. 多維度分項指標度量婚姻權力的“致命缺陷”。其中有:不同指標受性別分工和權重的制約,一些指標不一定反映了權力的內涵等;2. 對重大家庭權力的操作性定義存在主觀臆斷的問題,同時西方認定的決策內容在中國不一定適用;3. 相對權力指標在微觀研究中存在缺陷。包括:第一,導致丈夫權力越少妻子地位就越高。她認為,這“顯然與塑造多元化的兩性角色和婚姻互動模式不相符合”。同時她大膽提出,“如果夫妻分工合作并雙方滿意,局外人還有必要對其權力模式做出價值判斷嗎”?“非要變為平權模式嗎” (徐安琪,2005)?第二,承擔較多家務并不一定是婦女缺乏資源和權力的標志,家庭中權力與義務、責任之間常常呈現正相關關系,對家庭事務更操心、付出更多,或服務貢獻更大的一方,擁有家庭權力的概率也更大些。第三,重大事務決定權與女性的家庭地位滿意度評價并無顯著相關,但是她發現,個人自主權對女性的家庭地位滿意度有較大的積極影響,等等。而她所設想的指標體系是,采用“個人在家庭生活各方面的自主權”和“婚姻角色平等的主觀滿意度”兩大類9項測量指標,并將“相對資源論”、“文化規范論”、“婚姻需求和依賴論”,以及“權力實施過程”操作化為多側面的影響變量,建構婦女家庭地位的指標體系和解釋框架(徐安琪,2001b,2003,2004,2005)。
鄭丹丹等人關于夫妻權力的研究則展示了一種完全不同的視角——從對權力偏向靜態的剖析轉向對家庭中夫妻互動過程的考察。依據?玛P于權力不是物,因而不能交換,也沒有固定的形態,不存在始終不變的權力模式的觀點,作者嘗試將權力過程作為一種權力表現形式,通過對家庭中夫妻互動具體過程的考察,透視權力關系如何同時體現為一系列的權力技術和策略。她們認為,無論是資源理論還是女性主義的父權制理論,“究其實質,這兩種理論取向都持一種物化的權力觀,將權力視為一種可以交換的實體或是影響他人的努力”,從而導致對“決策”的實際強調和依賴,“忽視了現代家庭生活中大量與決策無關的權力表現形式”。作者指出,家庭權力并不是由資源交換或規范導致的結果或份額,它總是以一種關系、事件的流動性形態出現在家庭中,調解或決定家庭中格局的變化。個體在權力策略運用或權力運作過程中既會根據手頭知識庫“自然”行事,也會在具體情景中權宜性、創造性地行動。夫妻關系定勢就是在互動過程中,在權宜性行動中由夫妻雙方的權力運作被型塑的。權力也是在這種過程中被體現的(鄭丹丹等,2003)。
關于婦女在家庭中的權力和地位狀況,一直以來都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的提高,這或許是1949年以來的中國社會變遷給中國城鄉家庭關系帶來的一個最深刻的變化(沈崇麟,1999:103)。王躍生持相同的看法:“從社會趨勢上看,20世紀40-80年代中國社會變革的進步意義在于,婚育和家庭行為中的平等意識和個人發展權利受到鼓勵。平等是全面的。不僅父母與子女之間,而且公婆與媳婦之間,還有家庭男女成員之間,都無地位的高低差異”(王躍生,2006a:463)。一項大規模的調查表明,在農村家庭中,夫妻的地位已日趨平等,但仍有差異,主要表現在丈夫人是家中的當家人,是家庭日常開支的主要支配者,家務分工模式也仍帶有一定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模式。而在城市家庭,“夫妻關系基本上是平等的,決定家庭角色模式、家務分工、夫妻的家庭地位和權力分配的主要因素不是性別,而是夫妻雙方各自的發展及家庭整體的發展”。這種觀點認為,對于夫妻在家務勞動和日常開支支配權等方面的差異,應該從互補理論和家庭發展策略理論中得到更多的解釋。(楊善華等,2000:165-167)曹錦清也認為,在鄉村,“公共生活中的男女差異并沒有給家庭內的夫婦關系帶來什么重要影響”“所謂夫權恐怕更多的還是一種文化上的象征”,很難有在壓迫和歧視婦女意義上的夫權存在(曹錦清,1995:385-387)。
但是有女性主義研究者尖銳地反駁說,得出今天中國女性有很高的婚姻家庭地位和作用的結論,“只是將今天的女性與過去的女性相比”,女性主義者主張,“要看到表面的平等背后隱藏的不平等結構”(王金玲,2002a:571)。
對于這種“隱藏在背后的不平等結構”,左際平在解釋一般資源交換理論不能說明的在經濟社會地位呈現“女高男低”的家庭中,女性依然承擔更多的家務勞動時,從性別結構和文化的宏觀角度闡述了她關于家庭分工中的性別資源的觀點:雖然“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模式已被城市家庭拋棄,但傳統的性別觀念仍然不同程度影響夫婦的性別角色認同,這導致性別資源的產生,男人的資源主要來自于他的經濟地位,女人的主要從家務中獲取。所以,妻子的社會地位高于丈夫“不僅不會增加她的資源,反而成為丈夫的一筆債務,只能通過承擔家務來償還”(左際平,2002)。徐安琪也從市場的角度指出了存在于家庭策略和理性選擇背后的不平等結構:現有的家庭性別分工也與“市場本能地排斥勞動力成本較高(生兒育女、家庭負擔重)的女性(主要是中老年女性),以致她們只能把更多的時間投入家務”有關(徐安琪,2003)。還有研究在考察了對老年父母家庭照顧中的性別角色后指出,相對于女性付出的瑣碎的日常性的照顧工作,男性承擔的經濟支持角色擁有較大的重要性和支配性。而女性子女可能“怎樣做都不能滿足”老人(黃何明雄、周厚萍、龔淑媚,2003)。
王金玲在以非農化進程為背景的浙江農村調查中,將農村女性作為個體置于家庭、代際和婚姻三個權益格局中分別觀察。她發現,農村女性的地位狀況在不同的格局中存在著不均衡的情況?傮w而言,其家庭地位的提高更多地是以家庭內總體利益的削減和上代(包括女性上代)地位的下移為實現途徑的。她指出,在工業化所導致的個人主體意識增強和下代權益擴展的背景下,農村婦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只是“一種以家庭成員個體和下代身份獲得的‘順手牽羊’式的成功”,兩性相比,男性從中的獲利更多些(王金玲,1997)。
夫妻間的家庭暴力一向被女性主義認為是男性統治和壓迫的權力形態的典型表現。王金玲從社會沖突的理論出發,對“聯合”作用于家庭暴力的三種社會關系、三種權力機制進行了一一剖析:1. 社會性別機制。是現存的男性占主導地位的社會性別體系中,男性對女性的強權、歧視和控制;2. 階級階層機制。是因占有更多社會資源,居于更高社會地位,擁有更多權利,因而處于更高階級或階層的丈夫對妻子的歧視;3. 社會-個人互動機制。是將男性的優勢地位合理化固定化的社會制度、文化、秩序對女性弱勢個體的社會性暴力(王金玲,2002b)。佟新則進入到女性的經驗及其感受和思考的微觀層面,從分析受害婦女為什么容忍暴力并維持婚姻入手,深入且令人信服地分析了夫妻間性別不平等關系的生產和再生產的機制。她認為,家庭暴力這種不平等的兩性關系是通過被打者對行動意義的合理化解釋而被不斷再生產的。這種再生產表現出結構二重性:一方面,“被打者對施虐行為合理化的解釋受限于現有性別不平等結構帶來的女性資源的相對缺乏”——資源又包括為權威性和配置性的兩種;另一方面,她們在“共同知識”下具有的“反思性”又導致她們“社會實踐上的連續性”,即暴力行為的循環往復。她最后指出,“打老婆”現象得以存續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傳統不平等的性別結構已深入每個男女的意識形態和行動中。問題的關鍵是開展女性賦權運動(佟新,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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