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發改電[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精神及完善后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結合近一段時間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決定降低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分別下調140元和160元,調整后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5440元和481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后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鐵道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下調。調整后的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5840元和521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于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下調。調整后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下調。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實行最高出廠價格,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出廠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系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后的價格自2009年1月15日零時起執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應對措施。
九、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1月15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單位:元/噸
品種
調整前供應價格
調整后供應價格
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Ⅱ)(標準品)
5580
5440
供軍隊等部門用0號柴油(標準品)
4970
4810
供軍隊用燈用煤油
5000
4830
供軍隊用海軍燃料油
3580
3460
航空汽油(標準品)
5740
5600
附表二
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表
單位:元/噸
90號汽油(Ⅱ)
90號汽油(Ⅲ)
0號柴油
一、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
北京市
6640
6080
天津市
6195
5565
河北省
6195
5565
山西省
6265
5620
遼寧省
6195
5565
吉林省
6195
5565
黑龍江省
6195
5565
上海市
6210
5570
浙江省
6250
5620
山東省
6205
5575
湖北省
6220
5590
湖南省
6260
5650
河南省
6215
5585
海南省
6340
5700
廣東省
6275
6505
5635
廣西自治區
6340
5700
寧夏自治區
6200
5565
甘肅省
6180
5585
新疆自治區
5975
5460
二、暫不實行一省一價的地區
呼和浩特市
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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