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證券交易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B股交易風險管理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B股交易風險管理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從事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B股交易業務的風險控制與管理,維護本所B股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據中國證監會《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本所《交易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境外機構從事本所B股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交易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境外機構”,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從事外資股業務、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
第四條境外機構從事本所B股交易業務,應當建立交易合規管理制度,防范B股交易業務風險,確保B股交易符合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五條境外機構從事本所B股交易業務,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和交易記錄等B股交易資料。
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其提供相關報表、帳薄、交易記錄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境外機構從事本所B股交易業務,應當建立協助監管制度,制定相關業務流程,協助本所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調查。
境外機構因客戶發生B股異常交易行為收到本所口頭警示或書面警示后,應當及時與客戶聯系,向客戶宣傳解釋本所《交易規則》、本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傳達本所的相關監管信息,規范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并按本所要求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相關客戶資料。
第七條境外機構從事本所B股交易業務發生嚴重異常交易行為或者對本所調查不積極配合的,本所可以采取警示措施,并視情況公告暫停其境外B股交易單元的交易權限。
第八條境外機構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應當在該事件發生后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書面報告:
(一)發生重大經營損失;
(二)因違法、違規受到主管當局或行業組織處罰;
(三)申請減少注冊資本;
(四)發生B股交收違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事件。
第九條境外機構或其所屬母公司、總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件之一的,應當在該事件發生后立即向本所書面報告:
(一)申請破產;
(二)決定合并、分立與解散;
(三)出現嚴重財務危機;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條境外機構或其所屬母公司、總公司發生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重大事件之一的,本所在收到該機構提交的報告后,可以公告暫;蚪K止其境外B股交易單元的交易權限。
第十一條境外機構或其所屬母公司、總公司發生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重大事件之一而未向本所報告的,或者本所認為境外機構或其所屬母公司、總公司可能存在第九條規定的重大事件之一且對B股交易造成重大風險的,本所可以公告暫;蚪K止其境外B交易單元的交易權限,并責令該境外機構限期提交有關情況的詳細說明。
第十二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依據其業務規則向本所提請對作為其結算參與人的境外機構的證券交易進行限制的,本所可以公告暫停或終止其境外B交易單元的交易權限。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被本所公告暫;蚪K止B股交易單元的交易權限的,應當及時將本所公告內容在其公司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本細則所稱“暫;蚪K止境外B股交易單元的交易權限”,包括下列措施:
(一)暫停或終止買入指定或全部本所上市的B股,但允許賣出;
(二)暫停或終止賣出指定或全部本所上市的B股,但允許買入;
(三)暫停或終止買入和賣出指定或全部本所上市的B股。
第十五條境外機構申請恢復其境外B股交易單元的交易權限的,應當向本所提交詳細的情況說明和保證B股交易活動正常合規進行的承諾函。
境外機構B股交易單元的交易權限被暫;蚪K止屬于中國結算公司向本所提請情形的,該境外機構應當向中國結算公司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公司向本所提請解除限制。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從事本所B股交易業務,應當指定一名業務代表,負責協調其與本所的各項業務往來,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報告境外機構或其所屬母公司、總公司發生的相關事件;
(二)督促境外機構建立協助監管制度,協助本所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監管,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本所要求的相關材料;
(三)代表境外機構辦理有關境外B股交易單元設立、使用、監管等相關業務;
(四)督促境外機構及時交納各項費用;
(五)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境外機構應當為業務代表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和設置足夠的權限,確保其適當履行本條規定的職責。
第十七條境外機構應當向本所提交業務代表的簡歷、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業務代表發生變更的,境外機構應當于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新業務代表的簡歷、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異常交易行為,指本所《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二)交易單元:指參與本所交易、接受本所監管及服務的基本業務單元;
(三)境外B股交易單元:指經本所核準、由境外機構使用的,僅具有B股交易權限的交易單元;
(四)重大經營損失:指境外機構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內的單筆經營損失達到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10以上,或者累計的經營損失達到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值的20以上。
第十九條境外機構向本所提交的各類材料,本所要求提供中文譯本的,應當附上相應中文譯本;兩種文本存在歧義的,以中文譯本為準。
第二十條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