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六一”起代收工會費

本報訊(記者 蘇桂除 特約記者 樂冰)海南省海口地方稅務局、海口市 總工會日前聯合發出《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自2008年6月1日起代收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
代收范圍
已建立工會組織和自開辦或設立之日起半年內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均納入代收范圍(經中華全國總工會批準垂直管理經費的鐵路、金融、民航工會、由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的機關事業單位,省總工會直管的產業系統工會和基層工會除外)。
繳費標準
繳費單位已建立工會組織的,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工會經費的50%繳納工會經費。繳費單位未建立工會組織的,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工會籌備金。
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的組成:全部職工是指在繳費單位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工資總額是指繳費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會經費不得按“計稅工資總額”計提。
代收流程
繳費單位每月10日前在向所屬主管分局辦稅服務大廳申報納稅的同時一并在“綜合納稅申報表”中申報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2008年4、5月兩個月的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在6月10日前申報。
繳費單位已納入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的,由其開戶銀行在扣繳稅款的同時一并扣繳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未納入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的繳費單位憑辦稅服務大廳打印的繳款書在每月的15日前到銀行繳交。
應繳納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的“雙定戶”由海口市總工會核定其工資總額、應繳費額,下發核定通知書。
“稅銀一體化系統”每月10日前根據市總工會的核定信息在批量申報稅款時一并批量申報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
“稅銀一體化系統”在扣繳稅款的同時一并扣繳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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