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執行民政部、財政部民
】一、財政部(86)財文字第276號《關于事業單位人員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標準的通知》中已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地區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人員,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標準,一律比照民政部、財政部民〔1986〕優6號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因此,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職工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的人員,均可按民〔1986〕優6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原教育部、財政部一九七九年八月九日頒發的《關于教職工犧牲、病故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
二、根據財政部(86)財文字第762號文規定,計發教職工因公犧牲、病故撫恤金的工資基數,應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包括教齡、護士工齡津貼及中小學特級教師補貼費)和所在地區工資補貼。
三、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的專職教職工,如犧牲、病故前是享受企業勞保福利待遇的,其因公犧牲、病故后的撫恤標準,應按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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