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
】記者昨日從第17期《市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教育局日前出臺試行《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標準(試行)》),從審批管理、辦學行為、辦學條件等方面,對開辦民辦學校設定具體“門檻”并要求嚴格執行。據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將在《標準(試行)》頒布半年內,對已正式設立的民辦教育機構,按照該標準的指標,重新核定其辦學規模。未達到標準的,要求其在該標準頒布實施后兩年內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達不到相應標準的,由審批部門依法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學校不得與危險品倉庫、加油站為鄰
該《標準(試行)》指出,民辦學校的布局、選址、規劃設計、建筑標準等要符合國家相關要求,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學校內不得有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鋪設過境架空高壓線。學校周邊環境應有利于學生的身心健康。不得與殯儀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加油站為鄰。位于交通要道、過境公路旁的學校,應設立交通安全標志。租賃場地辦學的,須簽訂租賃期至少在一個辦學周期(中小學6年、學前教育機構3年、成人教育辦學機構與所開設項目的辦學周期一致)以上。
民辦中小學的校舍建設,應與其辦學規模相適應,按規定配齊教育、教學、教輔和辦公用房,學校布局合理,教學區、運動區及生活區相對獨立;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標準的學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學部的教學區域相對獨立。
校長只能在一所民辦教育機構任職
《標準(試行)》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辦:(一)財務狀況不良或負有較大數額的債務到期未還的;(二)有違法辦學記錄的;(三)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四)有精神類疾病的;(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民辦教育機構應按照現代學校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設立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校長應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資格,并只能在一所民辦教育機構任職。
開辦時須有足夠流動資金保證學校正常運作
《標準(試行)》對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成人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非職業技能類)的設置分別制定了具體標準,包括校園校舍、規模和班額、體育活動場地和設施、教學教輔用房、辦公用房、圖書設備、教學儀器、信息化設備、行政人員、教師、教輔人員、開辦經費等。
其中,對于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都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校園;校長要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具備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學經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具有一定學歷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舉辦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設備設施等投入外,開辦時,還要有能保證學校一個學期正常運作的流動資金(不含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具體數額由審批部門根據學校的規模和經費支出核定。
民辦學校的規模、班額、老師配備也有具體規定。其中,幼兒園的班級數≥6,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3周歲以下幼兒班≤20人,混合年齡編班≤30人;全日制園每班應配備至少2名專職教師和1名保育員,寄宿制園每班至少配備2名專職教師和2名保育員,教師具備教師任職資格,保育員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配備專職的安全、衛生等人員,并持證上崗。民辦小學班級數≥12,每班人數≤50人,專任教師配備(含上課行政人員)師生數比值≥1∶20。民辦初中和高中的班級數都要≥6,每班人數≤50人,師生數比值分別為≥1∶15和≥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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