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業廳行政許可綜合辦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深化省農業廳行政許可制度改革,加強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督管理,規范行政許可程序,明確工作職責,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許可綜合辦公管理,是指省農業廳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職權,以綜合辦公的形式,統一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事項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行為。
第三條 建立行政許可綜合辦公管理機構,對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成立省農業廳行政許可辦公室(以下簡稱許可辦),設立統一對外的服務窗口。許可辦負責行政許可業務受理、送達,督察督辦,協調和咨詢服務。
第四條 啟用“海南省農業廳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海南省農業廳行政許可辦公室”章,由許可辦負責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許可辦負責編寫《海南省農業廳行政許可綜合辦公辦事指南》,推行網上許可,向社會發布許可信息。
第六條 建立科學、有序、簡便的行政許可程序。
(一)提起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申請人向許可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有關申報表,提交有關申報資料,闡明申請的依據、理由、事項和要求。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向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統一向省農業廳許可辦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審查受理。許可辦根據申請人提起的申請要求,按照許可的不同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資料、申報材料或可行性報告,進行依法審查核實,并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三)組織審驗。許可辦把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按照省農業廳業務處室職責和權限交由處室或單位組織審驗。承辦處室或單位落實責任人和承辦人,承辦責任人限期組織審驗,對屬于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等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勘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由省農業廳直屬相關技術機構或具有資質的機構承擔。承辦處室依據審驗結果,提出處理意見送許可辦。
(四)許可決定。根據廳領導的職權和分工,許可辦集中把經審驗的處理意見統一呈報廳領導,由廳領導簽署許可決定。
(五)辦文出證。許可辦根據廳領導簽署的許可決定,辦理編號、繕印、蓋章和出文、出證手續,把許可辦理結果送達申請人。
(六)備案歸檔。許可辦把每項許可的所有材料按照文件歸檔的有關要求,進行備案和分類立卷歸檔。
第七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辦事條件、辦理程序簡單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即時統一辦理制。許可辦依據《海南省農業廳行政許可綜合辦公辦事指南》,完成對申報項目的審查并作出處理意見。
(二)對只涉及一個承辦單位,辦事條件、辦理程序比較復雜,不能即時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承諾辦理制,承辦單位接到《海南省農業廳行政許可辦理通知書》和申報材料后,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驗并作出處理意見。
(三)對涉及多個承辦單位,辦事條件、辦理程序比較復雜的,不能即時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聯合辦理制,承辦單位接到《海南省農業廳行政許可辦理通知書》和申報材料后按各自職責完成申報材料的審驗,分別作出處理意見。
(四)對辦理職責不清或聯合辦理意見分歧較大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集中協調辦理制,由許可辦集中綜述、協調作出處理意見。
許可辦完成各項辦理工作后,將《海南省農業廳行政許可辦理通知書》,呈廳領導審批。
第八條 實行行政許可限時辦理制度。行政許可有法定辦結期限的,依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沒有法定期限的,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廳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行政許可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辦結期限內。
第九條 實行許可公示制度。采取設立公示欄、公示牌、電子觸摸屏或新聞媒介等形式進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時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第十條 許可辦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列入省農業廳的日常工作經費預算。許可辦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實行行政許可和對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收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嚴格按照國家財政、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收取,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非稅收入的銀行代收管理。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事項監督檢查和對許可責任人員及主管人員的違法責任追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辦法已經海南省農業廳于2004年7月30日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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