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行為作出規制,是《勞動合同法》發出的一個“強調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強烈信號
在法律的天空下,勞動本該是自愿、快樂的。但現實生活中,有著太多由于強迫而讓勞動失去自愿、快樂屬性的事件發生。其中,最典型的莫過于山西黑磚窯事件了。
由此不難看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八條為何特別引人關注。這一條款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四類情形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稱之為最高立法機關在現階段發出的一個“強調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強烈信號。對廣大勞動者來說,這一制度設計帶來的實實在在的好處,就是終于可以與強迫勞動告別了。
另一讓廣大勞動者舒了一口氣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九條和第八十四條。前者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后者則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關專家表示,通過加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來限制侵害勞動者權益事件的發生,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特點。除了上述制度設計,《勞動合同法》還將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納入行政處罰范圍,并輔之賠償責任;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明確用人單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等四類情形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等等。
還需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又使勞動者一旦遭遇諸如強迫勞動這樣的侵權時有了司法救濟渠道。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就勞動領域中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現象做出極有針對性的規定,在強化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的同時,又為勞動者的權益維護增加了一道防線。而這一切,都將使勞動者權益得到更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護,從而大大提升勞動的幸福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