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不簽勞動合同沒太大區別”、“簽了勞動合同也沒啥用”……說起勞動合同,經?梢月牭筋愃七@樣的“評價”。
“這反映了勞動合同的形式化問題!庇嘘P專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勞動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條,缺乏實質要件,不能發揮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的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勞動法執法檢查報告曾作過這樣的描述:許多勞動合同雖然有勞動報酬的條款,但沒有寫明具體數額,有的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有的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發生事故企業不負任何責任”等違法條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別是缺乏實質性內容,相當部分勞動合同并沒有讓勞動者切實感受到作用,這反過來又影響了勞動合同制度的有效實施。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增加規定了勞動合同實質要件的條款,讓勞動合同有名更有實,可謂此次《勞動合同法》的一大“亮點”,也是非常值得勞動者期待的一點。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即“(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從內容上具體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等權益,為勞動者實現勞動保障權益提供了依據!
一位長期從事勞動保障法律研究的學者指出,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勞動關系的實質,也是勞動合同成立和發生法律效力的核心問題。如果一份勞動合同沒有實質性的權利義務條款,或者權利義務條款不清,模棱兩可,這份勞動合同就沒有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勞動法》第十九條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即“(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來說,《勞動合同法》在實質要件的規定上更明確、更全面。
其中,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業危害防護”等實質要件列入必備條款都屬首次,體現了立法的現實針對性。
眾所周知,勞動者工作地點存在安全隱患、超時工作甚至長期加班加點、沒有社會保險以及缺乏職業危害防護等現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不盡完善,加上勞動監察和執法不到位,這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很難得到徹底糾正。而通過在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對此加以約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實現從源頭上維護。
同時,《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方面考慮了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的特征,突出保護了勞動過程中勞動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如保障了舉報違法用工的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特別是在勞動報酬這一重大權益問題上,規定了支付令的適用等,從而為勞動合同成為名副其實的勞動者“護身符”再添利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