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改革新規:農民補償要能購買合理水平房屋

為改善失地農民的境況,國土資源部要求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同時,要求確保前者能夠真正拿到這筆資金,而不是被層層截留。
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應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同時,《通知》還要求:做到先安置后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
確保農民能拿到補償費
近幾年來,中央政府已數次發出提高補償標準的信號,但具體落實仍有待完善。
國土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表示,目前,全國大多數省份都公布實施了新的征地補償標準,但是在具體用地項目上還沒有完全執行到位。
依照我國此前征地補償辦法,對失地農民的補償費用是以具體地塊的平均畝產值倍數來計算,最高為30倍。但因農地產值相對不高,導致補償費用偏低。
此外,由于農地征收之后即轉為國有用地,可進行商業性開發,但失地農民難以分享由此衍生出的豐厚的增值收益,也時常心存不滿。
據中國城郊經濟研究會調查,由于土地長期計劃征用,土地用途轉變增值的收益分配中,政府得60%至70%,村級集體組織得5%至30%,農民只得到5%至10%。
而這看似并不多的補償費用,竟然也時常無法直接交付失地農民手中。
一位國土部高層近日在一次內部座談會上直言,當相關部門把征地費用給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后,看起來征地費落實了,補償也到位了,但農村集體組織內部如何分配,這個問題至今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而此次《通知》要求,征地補償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且征地補償費直接給到農民個人。
首提征地房屋拆遷補償
自1999年來,國土部已經出了十余份文件以完善征地制度,但此次《通知》第一次提出了征地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問題。
上述耕保司負責人認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中房屋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但近年來城鎮化速度加快,征地拆遷量越來越大,而隨著房屋價值的凸顯,征地中的拆遷房屋作為附著物補償,很難滿足被拆遷農戶的需要。
為此,國土部在去年年底曾會同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見,而這些意見終被反映到了《通知》之中。
按照這份最新的文件,征地中拆遷農民住房應給予合理補償。按照被征地的區位,這類補償主要分為兩類: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采取遷建安置方式,房屋拆遷按建筑重置成本補償,宅基地征收按當地規定的征地標準補償。
一般而言,上述地區房屋重建成本并不高。但如果在城鄉接合部和城中村,由于周邊商品房價格高企,如果政府不提供更多的補償,單憑征地補償費失地農民難以解決居住問題。
《通知》要求,這種情形下,原則上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建房,政府將主要采取貨幣或實物補償的方式,由被拆遷農戶自行選購房屋或政府提供安置房。被拆遷農戶所得的拆遷補償以及政府補貼等補償總和,應能保障其選購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009年,北京著名的城中村——大望京村騰退補償行動中,由于在制度上采取了類似安排,才得以僅僅用了53天就實現全部拆遷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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