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設七級外交銜級 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
】有關法律界人士稱,《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是新中國成立60年來首度針對駐外外交人員的專門立法,將有效填補外交人員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既具有中國特色,又體現了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時代特征,有利于駐外外交人員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律化。
外交部副部長王光亞向大會作了關于《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的說明。
目前,我國駐外派出人員約5000人,其中參贊以上人員約1000人。中國已同世界上171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系,設立大使館163個,在四十多個國家設有總領館68個,并在十多個國際組織派駐了代表機構。各類駐外外交機構共250多個。
王光亞說,新中國成立以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國力的不斷增強,國際地位穩步提升,駐外外交人員在對外交往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在我國駐外外交人員管理中,也遇到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規范駐外外交人員管理以及保障他們合法權益的法律。
為將憲法規定的外交銜級制度具體化,增強駐外外交人員的榮譽感和責任感,草案規定了七級外交銜級制度: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同時明確了外交銜級與外交職務、領事職務的基本對應關系。
草案特別明確了外交銜級的批準和授予程序,規定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家主席授予;總領事的大使銜,由外交部批準、外交部部長授予;公使銜、參贊銜,由外交部或其他派出部門批準、外交部部長授予等。這些規定有助于明確駐外外交人員的資格,充分體現其權利與義務平衡與一致,有助于駐外外交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
為進一步增強駐外外交機構領導班子的合力,樹立館長領導權威,草案明確規定:駐外外交機構實行館長負責制,由館長統一領導駐外外交機構各項工作,館長向派出部門提交到任和離任的書面報告,并按期回國述職。
駐外外交人員的福利待遇和配偶子女的保障問題,關系到外交隊伍的穩定。為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合法權益,草案作了多方面規定:實行職銜與級別相結合的駐外工資制度;建立駐外外交人員工資調整機制,適時調整駐外外交人員的工資和生活待遇;國家為駐外外交人員提供必要的醫療和安全保障;經派出部門批準,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任、隨居或探親;駐外外交人員的配偶享有相應的休假、旅費和補貼;國家保障駐外外交人員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等。
這些以人為本的規定首次以法律形式保障了駐外外交人員的權益,為其解除后顧之憂,以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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