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薪被群毆引發的法治不等式

廣東河源市東源縣就重慶媒體報道的“重慶200多民工在河源討薪遭圍毆”事件舉行新聞發布會,稱初步調查顯示,6月29日發生的此事為一宗“群體惡性斗毆事件”,事件起因是工程發包方和承建方因洪災損失補償發生糾紛,而借欠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重慶市政府駐深圳辦事處辦公室就此表示,現在定性“群體惡性斗毆”為時過早,且“草率”。
事發地政府的這一定性,根據以往的經驗分析,肯定是綜合各種因素和力量博弈后的一個結果。在舉國關注之下,定性往往和態度、立場、責任等密切相關。盡管這樣一個定性和公眾的普遍預期相差甚遠,甚至連重慶市政府駐深圳辦都掩飾不住不滿,但定性歸定性,善后歸善后,相信“群體惡性斗毆事件”不會影響有關當事方對死傷農民工的賠償,也不會影響送若干打手進牢房度日如年乃至償命的結果。
想用一句外交辭令來概括:意料之外,情理之中。這件事的結果其實并不重要,也沒有多少懸念,真正值得關注的,是事件發生后的發展過程。因為這樣的過程幾乎成為一種模式,在各地此起彼伏地出現。用一個簡單的數學不等式來表達就是:媒體集體監督+地方力量博弈>法治。即:如果沒有媒體的曝光和后期受害者所在地政府部門的干預,這個事件極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此,法治的尊嚴何在?
我的這個推斷不是賣大力丸式的信口開河!2005年就曾發生過開縣民工被逼跳河的類似事件,也是在東江”——這是曾采訪過跳河事件的重慶電視臺記者說的。看來,當地勞資糾紛或者說農民工被“黑社會”擺平的事不止一次發生,正是因為事情沒有鬧得足夠大,沒有大到全國人民都天怒人怨,所以,這種針對弱勢群體的“恐怖襲擊”才有恃無恐,不斷上演升級。
此外,某個權益被嚴重侵害的事件牽涉到其他地方,往往會引發其他地方政府機構的干預,這種干預或者是通過行政手段,或者是法律手段。比如重慶籍民工廣東被打,就引起重慶市政府駐深圳辦的重視,也引起重慶開縣政府的重視。要么直接向當地政府提出嚴辦要求,要么直接成立工作組直接去一線協調——不看僧面看佛面,這種行政系統的干預,往往會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其有一個規律,就是干預的級別越高,力度越大,就越能最大限度地促進事件的解決速度,最大限度地維護受害者的利益。當然,如果事件“通了天”,驚動了中央,那事件調查和處理速度就等于上了高速公路。只是,這樣的幾率很小。同時,某個事件讓行政部門不惜代價地干預,或者依靠媒體的監督來推動,幾率一樣不高。當事件沒有鬧出人命,沒有稀缺性,估計被曝光進而天下皆知的概率很小。
無論是媒體監督還是行政干預,往往都是在正常的事件解決機制屢屢不奏效時的底線行為,這種正常的解決機制就是法治。
重慶的農民工在廣東討薪被群毆,正常的法治途徑就是當地的公安、勞動等行政部門迅速出擊,調查的調查,采取強制措施的立即采取強制措施,牽涉到某些政界人物的,立即啟動法律程序進行取證訊問,有關信息及時通過媒體向公眾通報。在法治無法先發制人的情況下,在一起刑事案件可能牽涉到某些大人物而踟躕不前時,媒體才有機會先發制人,種種行政干預才會此起彼伏。是誰把事情“鬧大”的機會讓給了媒體,是誰把一個簡單的法治事件添枝加葉地搞得各種力量都牽涉進來博弈?沒有別人,是當地還不和諧的法治生態,是當地曖昧不清的權力觀、模糊不清的執政能力。然而,如此法治生態是他們的專利嗎?當輿論監督的威力屢屢上演,當地方“諸侯力量博弈”屢屢再現,就可知“媒體集體監督+地方力量博弈>法治”的不等式,普遍存在。
如果逆向思維一番,從這個不等式可推出另一個論斷:在媒體監督受限越來越小的背景下,在行政權力依然強大的前提下,媒體監督開始休息、行政干預開始萎縮,才是法治成熟完善的一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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