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簽勞動合同時收取抵押金;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想辭退就辭退,不支付補償金……這些行為都違反了《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走進了勞動合同的誤區。
四個誤區
誤區一:“臨時工”不簽勞動合同
早已被北京市的勞動法規取消的“臨時工”現象,還在不少用人單位中存在。實際上,用人單位以使用“臨時工”為由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這些職工的合法權益。《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有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企業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簽訂勞動合同。
誤區二:試用期過后再簽勞動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表示,新招用人員的試用期是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后才能簽勞動合同。對此,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有關負責人表示,聲稱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說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按照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誤區三:簽訂勞動合同先收押金
外地來京打工的小王剛剛找到了工作單位。可單位負責人卻提出,因為他是外地人,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收取5000元的抵押金,等勞動合同解除師再退給他。該用人單位這一舉動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他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誤區四: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經濟補償
王女士和幾個同事最近與企業終止了勞動合同,卻因為沒有拿到經濟補償金而感到困惑。其實,王女士自己也走進了誤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孫雙星說,王女士的情況是勞動合同期滿,并不再與企業續簽合同,屬于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企業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職工和企業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及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消失,而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雙方之間由勞動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和結束。職工或企業中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續訂合同的話,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個提示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是否合法,關系到每一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就職工最關心的一些問題,勞動保障部門給出明確答復:
提示一: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支付有標準
由于公司效益不好,趙先生被人事部門通知,公司準備與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趙先生問: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趙先生的情況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給經濟補償金。這是肯定的。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一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二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按職工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由公司一次性發給。
四個誤區
誤區一:“臨時工”不簽勞動合同
早已被北京市的勞動法規取消的“臨時工”現象,還在不少用人單位中存在。實際上,用人單位以使用“臨時工”為由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這些職工的合法權益。《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有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企業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簽訂勞動合同。
誤區二:試用期過后再簽勞動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明確表示,新招用人員的試用期是一年,試用期滿合格后才能簽勞動合同。對此,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有關負責人表示,聲稱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說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的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的勞動合同內容之一。按照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即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期之前。
按照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誤區三:簽訂勞動合同先收押金
外地來京打工的小王剛剛找到了工作單位。可單位負責人卻提出,因為他是外地人,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收取5000元的抵押金,等勞動合同解除師再退給他。該用人單位這一舉動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他證明。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誤區四: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經濟補償
王女士和幾個同事最近與企業終止了勞動合同,卻因為沒有拿到經濟補償金而感到困惑。其實,王女士自己也走進了誤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孫雙星說,王女士的情況是勞動合同期滿,并不再與企業續簽合同,屬于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企業是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職工和企業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及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消失,而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雙方之間由勞動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也隨之終止和結束。職工或企業中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續訂合同的話,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個提示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是否合法,關系到每一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就職工最關心的一些問題,勞動保障部門給出明確答復:
提示一: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金支付有標準
由于公司效益不好,趙先生被人事部門通知,公司準備與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趙先生問: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
趙先生的情況屬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給經濟補償金。這是肯定的。根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工作時間不滿一年”是指兩種情形,一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二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對上述不滿一年的工作時間都按工作一年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按職工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由公司一次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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