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有關部門接到一封來信。寫信者是一位去年在山東師范大學畢業(yè)的學生,自稱是一位掉進合同陷阱的受害者。這名大學生在畢業(yè)前的一次人才招聘會上,把自己的簡歷給了一家房地產(chǎn)公司。公司總經(jīng)理與他交談后表示很滿意,并許諾去公司后有房子住,月薪3000元以上,希望他能當場簽下合同。
這個公司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地瀏覽了一下合同,便懷著一種興奮的心情在上面簽下了自己的名字。幾天后,他去公司上班,職位是公司銷售部銷售員。然而,所謂月薪3000元以上完全是一個子虛烏有的數(shù)字。因為銷售人員的工資是上不封頂下不保底,與銷售額直接掛鉤。銷售部有20幾名男女銷售員,只有一位業(yè)績突出的女銷售員曾經(jīng)拿到過3000多元的月工資。公司許諾的住房是一間破舊的倉庫,不到40平方米,卻住著10個人。他大呼上當,憤然找公司總經(jīng)理理論。對方卻說:“那是口頭上說的,并沒有寫進合同里呀;你只要好好干,月工資肯定不會低于3000元。至于住房,不就是差一點嗎?”
他找到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在工資條款里只寫著“工資待遇高”,在住房條款里用詞更模糊:“由公司提供住處。”再往下看,他看出了一身冷汗。合同規(guī)定:聘用期為3年,應聘方如毀約,需按照毀約時間交納違約金,每年5000元。也就是說,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必須向公司交納1.5萬元的違約金。
在大學生就業(yè)已從計劃分配變?yōu)樽灾鲹駱I(yè)、雙向選擇的今天,合同已成為規(guī)范就業(yè)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jù),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如果求職者與對方簽訂的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么反過來,合同就會變成對自己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武器。因此,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內容斟酌清楚仔細推敲,以防掉進合同陷阱里。
據(jù)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介紹,常見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幾種,經(jīng)驗不足的求職者應警惕:
口頭合同。具體表現(xiàn)在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并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職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yè)生極易相信用人單位種種“許諾”。這種口頭“合同”是靠不住的,一有“風吹草動”,這些口頭許諾就會化為泡影。
格式合同。即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從表面上看,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種解釋,一旦發(fā)生勞務糾紛,用人方總會按照“合同”為自己辯護,最終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單方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違反約定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而合同上關于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如果簽訂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單位“宰割”。
生死合同。即一些危險行業(yè)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xié)議”,即一旦發(fā)生意外,企業(yè)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這種合同,真的發(fā)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來會有更多的麻煩。
“兩張皮”合同。有些用人單位懾于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往往與應聘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是用人單位一手炮制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之下的,因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有利于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武器。一旦掉進合同陷阱,不僅會失去自己的尊嚴,同時也會失去本應該得到的利益。因此,有關人士提醒廣大求職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再簽。
這個公司出具的是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合同。他草草地瀏覽了一下合同,便懷著一種興奮的心情在上面簽下了自己的名字。幾天后,他去公司上班,職位是公司銷售部銷售員。然而,所謂月薪3000元以上完全是一個子虛烏有的數(shù)字。因為銷售人員的工資是上不封頂下不保底,與銷售額直接掛鉤。銷售部有20幾名男女銷售員,只有一位業(yè)績突出的女銷售員曾經(jīng)拿到過3000多元的月工資。公司許諾的住房是一間破舊的倉庫,不到40平方米,卻住著10個人。他大呼上當,憤然找公司總經(jīng)理理論。對方卻說:“那是口頭上說的,并沒有寫進合同里呀;你只要好好干,月工資肯定不會低于3000元。至于住房,不就是差一點嗎?”
他找到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在工資條款里只寫著“工資待遇高”,在住房條款里用詞更模糊:“由公司提供住處。”再往下看,他看出了一身冷汗。合同規(guī)定:聘用期為3年,應聘方如毀約,需按照毀約時間交納違約金,每年5000元。也就是說,如果他要求解除合同,必須向公司交納1.5萬元的違約金。
在大學生就業(yè)已從計劃分配變?yōu)樽灾鲹駱I(yè)、雙向選擇的今天,合同已成為規(guī)范就業(yè)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jù),是合同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法律武器。如果求職者與對方簽訂的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么反過來,合同就會變成對自己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武器。因此,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內容斟酌清楚仔細推敲,以防掉進合同陷阱里。
據(jù)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介紹,常見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幾種,經(jīng)驗不足的求職者應警惕:
口頭合同。具體表現(xiàn)在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并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職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yè)生極易相信用人單位種種“許諾”。這種口頭“合同”是靠不住的,一有“風吹草動”,這些口頭許諾就會化為泡影。
格式合同。即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的聘用合同。從表面上看,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種解釋,一旦發(fā)生勞務糾紛,用人方總會按照“合同”為自己辯護,最終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單方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違反約定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而合同上關于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如果簽訂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單位“宰割”。
生死合同。即一些危險行業(yè)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xié)議”,即一旦發(fā)生意外,企業(yè)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這種合同,真的發(fā)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來會有更多的麻煩。
“兩張皮”合同。有些用人單位懾于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往往與應聘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是用人單位一手炮制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之下的,因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有利于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武器。一旦掉進合同陷阱,不僅會失去自己的尊嚴,同時也會失去本應該得到的利益。因此,有關人士提醒廣大求職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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