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與一員工王某簽訂五年的勞動合同,可王某工作才三年,現口頭通知我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并要在一個星期后離職,請問:王某是否存在著違約行為?我單位與他簽訂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答:《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本案看,王某以口頭形式在一個星期前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應以書面申請提出的形式要件和應提前三十日提出的時間要求,因此,不能被認為是一種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他與貴單位的勞動合同并未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并未終止,合同仍然有效。王某沒有依法與貴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
答:《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本案看,王某以口頭形式在一個星期前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應以書面申請提出的形式要件和應提前三十日提出的時間要求,因此,不能被認為是一種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他與貴單位的勞動合同并未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也并未終止,合同仍然有效。王某沒有依法與貴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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