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日資企業已經連續工作了11年,去年年初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時,我曾經詢問過公司能否與其簽訂無固定期的合同,公司答復說由于今年下半年工資和各方面福利會有較大的調整,簽了無固定期合同后還要進行修訂,因此建議還是先與我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等到公司的各種福利待遇完全明確后再簽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現在合同履行到一半,我仍然擔心公司不再與我續簽合同。因此,我想請教貴刊,依據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的規定,我已經在公司服務超過10年,能否主張變更現在的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您的疑問涉及合同的變更問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原則,而當事人單方提出變更而獲得仲裁部門或司法部門確認的則是例外。因此,我們將結合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的規定和您的實際情況來探討您的單方變更請求權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依據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因此,去年公司與您續簽勞動合同之時,您完全有權利提出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然而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同時規定,如果勞動者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合同的情形下仍然與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了有固定期的勞動合同,那么其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具有http://www.1635.cn/?w=法律',window,'dialogWidth=1024px;dialogHeight=600px;');">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對勞動者提出將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一致的,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將不予支持。因此,從目前看來,您對于合同的變更請求還不具有充分的依據。
當然,情況可能還會發生變化。去年您之所以最后放棄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想法,主要是基于公司提出的一個建議,因而這個信息的提出動機以及信息本身的真實性將是十分關鍵的。如果公司在您本次合同到期后不再與您續簽新的合同且事實證明公司的各項福利機制也沒有任何變化,那么公司就有欺詐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嫌。按照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被證明采用欺詐、威脅等手段導致簽訂了有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可確認約定的期限條款無效。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求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可確認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因而,我們建議您可以關注公司的進一步動向,同時也做好證據的收集工作,因為您對于公司的欺詐行為有義務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答:您的疑問涉及合同的變更問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原則,而當事人單方提出變更而獲得仲裁部門或司法部門確認的則是例外。因此,我們將結合
依據
當然,情況可能還會發生變化。去年您之所以最后放棄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想法,主要是基于公司提出的一個建議,因而這個信息的提出動機以及信息本身的真實性將是十分關鍵的。如果公司在您本次合同到期后不再與您續簽新的合同且事實證明公司的各項福利機制也沒有任何變化,那么公司就有欺詐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嫌。按照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被證明采用欺詐、威脅等手段導致簽訂了有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可確認約定的期限條款無效。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求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可確認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因而,我們建議您可以關注公司的進一步動向,同時也做好證據的收集工作,因為您對于公司的欺詐行為有義務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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