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要滿足本企業工齡10年以上、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同意續簽這三個條件,老職工就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根據《勞動法》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必須注意的是,本企業工齡10年不能間斷,老職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好是書面的,口頭提出的易造成“口說無憑”的勞動糾紛。
(二)本企業工齡十年以上,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么辦呢?
這個問題目前從理論上是這樣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老職工只要能證明 (1)曾經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現在仍處在有固定期的合同期內,老職工就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把有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改簽為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卻強調老職工要有證據證實用人單位有同意續簽的意向。
(三)本企業工齡10年以上離法定退休3年以內的老職工,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即通常所說的10+3政策)。如勞動合同屆滿的可續訂到退休之日。只要老職工沒有在2002年5月1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10+3”的政策依然執行。
(四)法律的特別規定。(1)初次安置進單位的征地農民工中女性年滿三十周歲、男性年滿三十五周歲及以上的;<(2)初次安置進單位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干部。這兩類人員只要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上海市勞動局發出的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
(二)本企業工齡十年以上,已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怎么辦呢?
這個問題目前從理論上是這樣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說老職工只要能證明 (1)曾經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現在仍處在有固定期的合同期內,老職工就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把有固定期的勞動合同改簽為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卻強調老職工要有證據證實用人單位有同意續簽的意向。
(三)本企業工齡10年以上離法定退休3年以內的老職工,應當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即通常所說的10+3政策)。如勞動合同屆滿的可續訂到退休之日。只要老職工沒有在2002年5月1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10+3”的政策依然執行。
(四)法律的特別規定。(1)初次安置進單位的征地農民工中女性年滿三十周歲、男性年滿三十五周歲及以上的;<(2)初次安置進單位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干部。這兩類人員只要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是上海市勞動局發出的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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