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代是本市某大型餐飲連鎖企業的部門經理。在接受聘用擔任部門經理時,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及一系列的相關協議,一式兩份。但是在小代與企業簽好合同后,企業認為這些勞動合同和協議涉及聘用員工的企業商業秘密,協議中的相關制度也是企業具有競爭力的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提出一式兩份都由企業保管,當時小代也未提出異議。兩年后,小代準備跳槽。企業隨即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小代賠償培訓費、違約金、住房補貼等等。而小代則對這一系列的協議和勞動合同都予以否認,認為企業在合同簽訂后未給小代一份,合同依法未成立,因此雙方只能是“事實勞動關系”。而企業認為,勞動合同和協議都是小代親筆簽字,勞動合同已經成立。
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但一式兩份都由企業保管的合同是否有效,是關系到小代辭職后是否需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的關鍵。如果合同成立,那么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也成立;反之,則只能認為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首先要對“事實勞動關系”加以澄清。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勞動關系,并不因為其是“事實”的就不受法律保護或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效力低一等。事實勞動關系與一般勞動關系的區別在于:事實勞動關系是根據雙方實際履行的事實來確定勞動關系的內容,而一般勞動關系是根據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的約定來確定勞動關系的內容。不論通過任何途徑確定的勞動關系的內容都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相對而言,實際履行的勞動關系更鮮活而具有生命力。當合同記錄與實際履行有差異,如果實際履行的內容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么我們應當尊重雙方實際履行體現的意思表示。
其次,從合同的一般原理來看,合同的成立注重的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無論是什么形式,只要能夠說明雙方達成了一致,就可以認為合同成立了。至于合同文本的保管,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從根本上講,合同無論保存在何處,都只能說明證據的出處,而不能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當然,在勞動關系中,我們強調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的就是以書面的形式確定勞動關系的內容,以便發生糾紛時能夠通過最便捷的途徑證明勞動關系的內容。
因此,如果小代不能證明單位有未經他同意修改合同的行為,那么他就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我們還想提醒勞動者最好保留一份合同。
在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但一式兩份都由企業保管的合同是否有效,是關系到小代辭職后是否需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的關鍵。如果合同成立,那么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也成立;反之,則只能認為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首先要對“事實勞動關系”加以澄清。事實勞動關系也是勞動關系,并不因為其是“事實”的就不受法律保護或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效力低一等。事實勞動關系與一般勞動關系的區別在于:事實勞動關系是根據雙方實際履行的事實來確定勞動關系的內容,而一般勞動關系是根據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的約定來確定勞動關系的內容。不論通過任何途徑確定的勞動關系的內容都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相對而言,實際履行的勞動關系更鮮活而具有生命力。當合同記錄與實際履行有差異,如果實際履行的內容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那么我們應當尊重雙方實際履行體現的意思表示。
其次,從合同的一般原理來看,合同的成立注重的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無論是什么形式,只要能夠說明雙方達成了一致,就可以認為合同成立了。至于合同文本的保管,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從根本上講,合同無論保存在何處,都只能說明證據的出處,而不能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當然,在勞動關系中,我們強調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的就是以書面的形式確定勞動關系的內容,以便發生糾紛時能夠通過最便捷的途徑證明勞動關系的內容。
因此,如果小代不能證明單位有未經他同意修改合同的行為,那么他就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我們還想提醒勞動者最好保留一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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