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已在某企業工作了十三年,續簽合同時,我想將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改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單位不答應。請問,我是否有權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也有相同的規定。本案中,這位勞動者已經在同一企業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且該企業同意繼續維持雙方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企業不同意簽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注意的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也有相同的規定。本案中,這位勞動者已經在同一企業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且該企業同意繼續維持雙方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企業不同意簽訂,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注意的是,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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