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業務的拓展,不少企業都成立分公司、子公司。當母公司的員工被派到子公司工作,那么他和母公司以及子公司間的關系到底怎樣?當他和母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卻被派到子公司工作,他和母公司間還存在勞動關系嗎?希望本期案例,能給職場中人一些啟發。
案件回放
拖欠工資惹官司
袁小姐本是溫州某通信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經理。1993年11月公司成立不久,她就進入公司工作。直到1999年10月,公司因為業務發展,從溫州遷到上海,更名為上海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1996年6月,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廣州成立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公司)。2000年1月1日,袁小姐受上海公司委派,到廣州公司工作,工資一直由上海公司支付。從2002年5月起,上海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一直拖欠袁小姐的工資到12月。袁小姐于2002年12月提出勞動爭議仲裁,上海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案件焦點
母公司和袁小姐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袁小姐認為,她和上海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首先,她和上海公司簽有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為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第二,2000年她去廣州公司工作,完全是受上海公司委派,而廣州公司是上海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第三,她在廣州公司工作期間,工資一直由上海公司支付。
袁小姐提供了銀行代發工資清單3頁,證明上海公司給她發放了2002年2月份的工資4709.7元;勞動合同書一份,證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審計報告書一份,證明廣州公司是上海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廣州公司的改制情況說明一份,證明上海公司與廣州公司在2002年12月之后才真正分開,以前兩家公司員工工資均由上海公司發放。
上海公司卻認為袁小姐和上海公司之間沒有勞動關系。首先,袁小姐到廣州公司工作,和廣州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不是上海公司的員工。第二,上海公司因股東對投資意見不一,加上經營虧損,已于2002年4月底正式停止生產經營。公司提供勞動合同書一份,證明袁小姐自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在廣州公司工作,并與之簽訂了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
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勞動關系
經審理,法院認定以下事實。袁小姐于1993年11月入職溫州公司,1999年9月該公司遷至上海,同年10月更名。自袁小姐入職后,雙方不斷續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是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上海公司為袁小姐發放工資到2002年4月份,此后未發放工資。袁小姐2002年2月、3月、4月份的工資分別為4709.7元、4507.4元、4725元,平均工資為4647.4元。因公司拖欠工資,袁小姐于2002年12月11日離開公司。
另查明,2001年初,袁小姐與廣州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廣州公司每月支付其報酬不少于1000元。但廣州公司并未向袁小姐支付工資。
法院認為,上海公司與袁小姐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工資,雙方形成勞動關系。雖然她與廣州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合同的起始日期為2001年1月1日,而上海公司發放袁小姐工資至2002年4月止,由于無法證明廣州公司向袁小姐支付工資,故對上海公司稱“袁小姐與廣州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上海公司稱自2001年1月起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法院同樣不予采信。法院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袁小姐離職前拖欠她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案件回放
拖欠工資惹官司
袁小姐本是溫州某通信技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經理。1993年11月公司成立不久,她就進入公司工作。直到1999年10月,公司因為業務發展,從溫州遷到上海,更名為上海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1996年6月,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廣州成立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公司)。2000年1月1日,袁小姐受上海公司委派,到廣州公司工作,工資一直由上海公司支付。從2002年5月起,上海公司以經營困難為由,一直拖欠袁小姐的工資到12月。袁小姐于2002年12月提出勞動爭議仲裁,上海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案件焦點
母公司和袁小姐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袁小姐認為,她和上海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首先,她和上海公司簽有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為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第二,2000年她去廣州公司工作,完全是受上海公司委派,而廣州公司是上海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第三,她在廣州公司工作期間,工資一直由上海公司支付。
袁小姐提供了銀行代發工資清單3頁,證明上海公司給她發放了2002年2月份的工資4709.7元;勞動合同書一份,證明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審計報告書一份,證明廣州公司是上海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廣州公司的改制情況說明一份,證明上海公司與廣州公司在2002年12月之后才真正分開,以前兩家公司員工工資均由上海公司發放。
上海公司卻認為袁小姐和上海公司之間沒有勞動關系。首先,袁小姐到廣州公司工作,和廣州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已經不是上海公司的員工。第二,上海公司因股東對投資意見不一,加上經營虧損,已于2002年4月底正式停止生產經營。公司提供勞動合同書一份,證明袁小姐自2001年1月1日起開始在廣州公司工作,并與之簽訂了勞動合同。
法院判決
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勞動關系
經審理,法院認定以下事實。袁小姐于1993年11月入職溫州公司,1999年9月該公司遷至上海,同年10月更名。自袁小姐入職后,雙方不斷續簽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是1999年5月1日至2004年5月1日。上海公司為袁小姐發放工資到2002年4月份,此后未發放工資。袁小姐2002年2月、3月、4月份的工資分別為4709.7元、4507.4元、4725元,平均工資為4647.4元。因公司拖欠工資,袁小姐于2002年12月11日離開公司。
另查明,2001年初,袁小姐與廣州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廣州公司每月支付其報酬不少于1000元。但廣州公司并未向袁小姐支付工資。
法院認為,上海公司與袁小姐簽訂勞動合同,并支付工資,雙方形成勞動關系。雖然她與廣州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合同的起始日期為2001年1月1日,而上海公司發放袁小姐工資至2002年4月止,由于無法證明廣州公司向袁小姐支付工資,故對上海公司稱“袁小姐與廣州公司形成勞動關系”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上海公司稱自2001年1月起雙方的勞動關系已解除,法院同樣不予采信。法院要求上海公司支付袁小姐離職前拖欠她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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