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近我和某網絡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其中保密協議第二條規定:“在乙方與甲方解除上述員工聘用協議后二年內乙方不得在其他與甲方行業相同或相近的競爭企業從事工作”,不知這一條款是否合法和有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你與網絡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保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你與網絡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保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