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于2002年8月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由于種種原因,我的檔案仍舊在職介中心,未轉入公司;公司以我的檔案不在單位為由,至今不為我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我多次詢問公司,公司答復:公司沒有你本人的檔案,也就與你不存在勞動關系,就不能為你繳納社會保險;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答:你公司的答復是完全錯誤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你公司不為你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行為更是違法行為。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人事檔案材料是存在勞動人事行政管理關系的依據。只要沒有辦理人事檔案材料的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無法保持勞動人事關系,勞動者也就無法享受相應的勞動人事權利并履行義務。
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自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以來,勞動合同就是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存在狀態的重要依據;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即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
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北京市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文件的有關規定,如若勞動者檔案存在職介中心,用人單位無法為該職工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用人單位可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比例計算,一次性支付給該名職工,由職工個人到職介中心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
評述:社會在發展,觀念也應及時更新;否則,就根不上形勢的發展,社會的需要。所以,用人單位應及時轉變觀念并認真地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以法辦事,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切實得到體現。
答:你公司的答復是完全錯誤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你公司不為你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行為更是違法行為。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人事檔案材料是存在勞動人事行政管理關系的依據。只要沒有辦理人事檔案材料的轉移手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無法保持勞動人事關系,勞動者也就無法享受相應的勞動人事權利并履行義務。
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自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以來,勞動合同就是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存在狀態的重要依據;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社會保險;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第一天,即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勞動者就應該享受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
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北京市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文件的有關規定,如若勞動者檔案存在職介中心,用人單位無法為該職工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用人單位可以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比例計算,一次性支付給該名職工,由職工個人到職介中心辦理繳納社會保險手續。
評述:社會在發展,觀念也應及時更新;否則,就根不上形勢的發展,社會的需要。所以,用人單位應及時轉變觀念并認真地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以法辦事,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切實得到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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