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之外,又約定服務期的,如何確定合同期限?
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外又約定了服務期限的,推定服務期為雙方勞動合同的期限。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對服務期限沒有特別約定的,服務期限以不超過5年為限,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其實際服務期限應參照《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牲問題的復函》(1994年10月勞動部辦公廳發,勞辦發[1994]第322號)規定予以折抵;服務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別約定的,按特別約定處理。但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已工作年限不予折抵,要求勞動者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條是關于服務期與合同期限關系,及勞動者服務期未滿,其實際工作年限如何處理的規定。
用人單位對自己出資培訓、提供特殊福利的勞動者,往往在勞動合同中或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約定服務期限,由于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一般都長于合同期限),在合同履行、解除時經常發生爭議。有時勞動者要求按合同期限履行,有時單位認為服務期只約束勞動者,不約束單位,合同期滿單位可以當然解除,由此產生分歧。本條認為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或因單位提供培訓、特殊福利而約定的服務期,可視為雙方對合同期限的變更,服務期的實質仍是合同期限。既然是合同期限,則該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是僅僅對一方具有約束力。
勞動者已付出的勞動,在服務期滿時是否折抵、如何折抵原則應當予認可。在沒有約定時,折抵的方法,按照勞動部有關規定,一般以5年為限按比例折抵。
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對勞動者而言,就是其為單位工作的期限,對單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勞動崗位和報酬的時間期限。所謂服務期,其本質與勞動合同期限并無二致,故服務期限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提供特殊培訓和福利,非法定義務,雙方為此約定服務期屬其意思自治范圍,一般可以準許。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論期限長短,一般都會物化在單位的成果之中。從合情合理的角度出發,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勞動者已付出勞動應予折抵。單位約定不予折抵的,有濫用優勢地位之嫌,故此類約定可不予認可。折抵的方法可參照勞動部有關規定。
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外又約定了服務期限的,推定服務期為雙方勞動合同的期限。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對服務期限沒有特別約定的,服務期限以不超過5年為限,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其實際服務期限應參照《關于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牲問題的復函》(1994年10月勞動部辦公廳發,勞辦發[1994]第322號)規定予以折抵;服務期限和折抵方法有特別約定的,按特別約定處理。但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已工作年限不予折抵,要求勞動者承擔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條是關于服務期與合同期限關系,及勞動者服務期未滿,其實際工作年限如何處理的規定。
用人單位對自己出資培訓、提供特殊福利的勞動者,往往在勞動合同中或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約定服務期限,由于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不一致(一般都長于合同期限),在合同履行、解除時經常發生爭議。有時勞動者要求按合同期限履行,有時單位認為服務期只約束勞動者,不約束單位,合同期滿單位可以當然解除,由此產生分歧。本條認為勞動合同中的服務期,或因單位提供培訓、特殊福利而約定的服務期,可視為雙方對合同期限的變更,服務期的實質仍是合同期限。既然是合同期限,則該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是僅僅對一方具有約束力。
勞動者已付出的勞動,在服務期滿時是否折抵、如何折抵原則應當予認可。在沒有約定時,折抵的方法,按照勞動部有關規定,一般以5年為限按比例折抵。
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對勞動者而言,就是其為單位工作的期限,對單位而言,就是其提供勞動崗位和報酬的時間期限。所謂服務期,其本質與勞動合同期限并無二致,故服務期限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期限。用人單位提供特殊培訓和福利,非法定義務,雙方為此約定服務期屬其意思自治范圍,一般可以準許。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論期限長短,一般都會物化在單位的成果之中。從合情合理的角度出發,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勞動者已付出勞動應予折抵。單位約定不予折抵的,有濫用優勢地位之嫌,故此類約定可不予認可。折抵的方法可參照勞動部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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