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已經在這家IT公司工作了5年。這期間,該公司一直沒有與高先生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由于高先生在工作中有出色的表現,該公司著力對高先生進行培養,高先生還掌握著該公司的商業秘密。盡管該公司這樣器重高先生,然而,去年底,高先生還是向該公司提出辭職。
他的辭職也得到了公司有關領導的批準。但是,當高先生在辦理檔案調離手續時,該公司有關部門卻要求高先生繳納3萬元的違約金,否則甭想把檔案拿走。高先生不服,將該公司告到了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該公司感覺很冤枉,“我們為他花了那么多錢,他想走就走,沒那么容易,交了違約金再走。”
仲裁委在審理這個勞動爭議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沒有與高先生簽訂勞動合同,裁決該公司敗訴。有關人員告訴記者,該公司應該與高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有雙方違約金約定。如果某一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交納違約金,目的就是要對違約的一方因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作出補償。但是,該公司與高先生沒有這種約定,因此,該公司找高先生要違約金就不合乎情理。目前,還有很多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任何有關勞動合同,單位怎么能向勞動者要違約金呢?單位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保護。比如對簽訂保密協議(條款)的職工,可以用脫密期的方法來限制員工的隨意辭職,,即規定這些員工要辭職,必須提前6個月通知公司。但用人單位的這些權利,必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勞動合同,也就不可能有這些合法的限制了。
上海的有關法規規定,像高先生這種“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根本不存在用人單位的批準不批準的程序和手續。而用人單位如果要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必須提前30天通知。因此,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只對用人單位有利的說法是片面的。
他的辭職也得到了公司有關領導的批準。但是,當高先生在辦理檔案調離手續時,該公司有關部門卻要求高先生繳納3萬元的違約金,否則甭想把檔案拿走。高先生不服,將該公司告到了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該公司感覺很冤枉,“我們為他花了那么多錢,他想走就走,沒那么容易,交了違約金再走。”
仲裁委在審理這個勞動爭議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沒有與高先生簽訂勞動合同,裁決該公司敗訴。有關人員告訴記者,該公司應該與高先生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有雙方違約金約定。如果某一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交納違約金,目的就是要對違約的一方因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作出補償。但是,該公司與高先生沒有這種約定,因此,該公司找高先生要違約金就不合乎情理。目前,還有很多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任何有關勞動合同,單位怎么能向勞動者要違約金呢?單位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保護。比如對簽訂保密協議(條款)的職工,可以用脫密期的方法來限制員工的隨意辭職,,即規定這些員工要辭職,必須提前6個月通知公司。但用人單位的這些權利,必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沒有勞動合同,也就不可能有這些合法的限制了。
上海的有關法規規定,像高先生這種“應當簽訂,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根本不存在用人單位的批準不批準的程序和手續。而用人單位如果要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必須提前30天通知。因此,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只對用人單位有利的說法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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