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不敢和老板“琢磨”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甲方乙方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各自權利的依據。在勞動關系上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卻有那么多人不敢與老板談論和推敲雙方的勞動合同,言必稱敏感。
就業形式嚴峻和就業壓力太大的現狀是個中首要原因。且不論那些無技術、無學歷的體力勞動者,就是北京地區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也有相當難度。
記者了解到,今年的就業難度比去年大了不少。“北京畢業生總數增長了36.1,人數和增幅均為歷史上最多的一年,而用人單位的需求卻基本與去年持平。其中,專科生、高職生占畢業生總數一半,約1.8萬人,但需求只有2000多人,只占總需求的8.7。”北京市人事局大學生處趙處長表示,“明年北京地區院校畢業學生將突破10萬,就業難度將更大。”
“從1999年起連續擴大高校招生規模以來,2001年全國高校畢業生為115萬人,2002年為145萬人,2003年達到212萬人。”北京市教委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主任任占忠告訴記者,“畢業生人數猛增,同時社會需求有限,造成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不容樂觀。”
其次,個人能力、年齡和身體狀況等也是不敢對格式合同提意見的重要原因。因為,知道自己的能力、年齡和身體等沒有優勢,所以也就只能忍氣吞聲。
再者,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常常把舉證責任歸于原告——職工,采取“誰主張誰舉證、誰先主張誰先舉證”原則,也讓員工不敢輕易理直氣壯維權與老板“較量”。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明顯不平等,企業是主動處罰的強者,而職工是被動受罰的弱者。職工的出勤、勞動、違紀等行為均是由企業單方面記錄在案,并由企業單方面認定、存檔。職工無記錄權(即使私自記錄也屬無效),即不可能持有自己出勤、勞動、遵章守紀等行為的直接的書面證明。一旦企業領導人有意打擊報復、隨意處罰職工,職工則由于自身無權、被動、弱勢等特定條件限制,要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是非常困難的,甚至于是不可能的。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有其特殊性,不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大多勞動爭議案件中,是企業首先實施了處罰職工的紀律行為,職工不服而起訴才引起糾紛的。”華泰律師事務所張律師認為,“把這些特殊的勞動爭議當作一般的民事糾紛來處理,是不平等、不公正的。”
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是出路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主和勞動者應當是平等的,但實際上經濟地位和實力對比懸殊,很難有實質上的平等,這往往迫使勞動者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條件。尤其是在目前勞動力市場嚴重供大于求的情況下,許多人為了保住飯碗,忍辱負重,助長了某些“甲方”的老大氣息。
張律師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可以通過協商和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信訪機構調查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民事訴訟以及申請再審等方式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互諒互讓基礎上進行協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相互讓步或一方讓步,自愿達成協議,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這是最好的途徑。
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
如果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后,仲裁裁決失效,人民法院將依訴訟程序審理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自收到判決15日內可向上一級法院起訴,超過期限判決生效。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二審,程序同一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裁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起。
勞動關系不對等是個問題,而解決這個的根本出路就是要給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使他們參與到經濟增長的過程中來,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
“收入分配不平等,主要表現在城市勞動要素不平等。”中國社科院經濟所副研究員李志寧先生對記者表示,“勞動要素不平等導致收入分配不平等,一是勞動力市場存在歧視,勞動力獲得收入的機會不平等,二是勞動力要素提供者的身份和要素改善上的差別,主要是農村勞動者如何能有與城市勞動者平等的身份,以及獲得與城市勞動者差別較小的教育,提高素質,從而獲得現代部門的就業機會。”
李先生認為,要促進勞動力要素的平等,必須促進勞動力市場的機會平等和勞動力本身素質和身份的平等。
勞動合同是甲方乙方建立勞動關系、維護各自權利的依據。在勞動關系上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卻有那么多人不敢與老板談論和推敲雙方的勞動合同,言必稱敏感。
就業形式嚴峻和就業壓力太大的現狀是個中首要原因。且不論那些無技術、無學歷的體力勞動者,就是北京地區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也有相當難度。
記者了解到,今年的就業難度比去年大了不少。“北京畢業生總數增長了36.1,人數和增幅均為歷史上最多的一年,而用人單位的需求卻基本與去年持平。其中,專科生、高職生占畢業生總數一半,約1.8萬人,但需求只有2000多人,只占總需求的8.7。”北京市人事局大學生處趙處長表示,“明年北京地區院校畢業學生將突破10萬,就業難度將更大。”
“從1999年起連續擴大高校招生規模以來,2001年全國高校畢業生為115萬人,2002年為145萬人,2003年達到212萬人。”北京市教委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主任任占忠告訴記者,“畢業生人數猛增,同時社會需求有限,造成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不容樂觀。”
其次,個人能力、年齡和身體狀況等也是不敢對格式合同提意見的重要原因。因為,知道自己的能力、年齡和身體等沒有優勢,所以也就只能忍氣吞聲。
再者,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常常把舉證責任歸于原告——職工,采取“誰主張誰舉證、誰先主張誰先舉證”原則,也讓員工不敢輕易理直氣壯維權與老板“較量”。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明顯不平等,企業是主動處罰的強者,而職工是被動受罰的弱者。職工的出勤、勞動、違紀等行為均是由企業單方面記錄在案,并由企業單方面認定、存檔。職工無記錄權(即使私自記錄也屬無效),即不可能持有自己出勤、勞動、遵章守紀等行為的直接的書面證明。一旦企業領導人有意打擊報復、隨意處罰職工,職工則由于自身無權、被動、弱勢等特定條件限制,要舉證證明自己的清白是非常困難的,甚至于是不可能的。
“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有其特殊性,不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大多勞動爭議案件中,是企業首先實施了處罰職工的紀律行為,職工不服而起訴才引起糾紛的。”華泰律師事務所張律師認為,“把這些特殊的勞動爭議當作一般的民事糾紛來處理,是不平等、不公正的。”
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是出路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主和勞動者應當是平等的,但實際上經濟地位和實力對比懸殊,很難有實質上的平等,這往往迫使勞動者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條件。尤其是在目前勞動力市場嚴重供大于求的情況下,許多人為了保住飯碗,忍辱負重,助長了某些“甲方”的老大氣息。
張律師建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糾紛,可以通過協商和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信訪機構調查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民事訴訟以及申請再審等方式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互諒互讓基礎上進行協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相互讓步或一方讓步,自愿達成協議,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這是最好的途徑。
勞動爭議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法律途徑,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勞動爭議。
如果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后,仲裁裁決失效,人民法院將依訴訟程序審理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自收到判決15日內可向上一級法院起訴,超過期限判決生效。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二審,程序同一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裁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起。
勞動關系不對等是個問題,而解決這個的根本出路就是要給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使他們參與到經濟增長的過程中來,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
“收入分配不平等,主要表現在城市勞動要素不平等。”中國社科院經濟所副研究員李志寧先生對記者表示,“勞動要素不平等導致收入分配不平等,一是勞動力市場存在歧視,勞動力獲得收入的機會不平等,二是勞動力要素提供者的身份和要素改善上的差別,主要是農村勞動者如何能有與城市勞動者平等的身份,以及獲得與城市勞動者差別較小的教育,提高素質,從而獲得現代部門的就業機會。”
李先生認為,要促進勞動力要素的平等,必須促進勞動力市場的機會平等和勞動力本身素質和身份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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