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可以具備的內容是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的內容,但當事人如約定,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來確定有關條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兩類約定,即試用期限和保密事項。
試用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新招職工約定的相互考察的時期。一般說,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試用期。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雙方約定試用期時,技術性不強的工種試用期可短一些,技術性強的工種試用期可長一些,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按我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在試用期中只能用解除合同來消滅勞動關系。在試用期中,勞動合同中的其它條款,如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等內容,對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保密事項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的約定。通常包括保密期限、保密方式以及泄密的賠償辦法。保密期限與試用期限不同。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并短于合同期;而保密期則可等于或長于合同期,也就是說,在勞動關系消滅的一定時期內,用人單位仍可要求原職工承擔保密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有利于防止企業間的不正當竟爭,但保密條款的約定也應合理。哪些人承擔保密義務?承擔多長時間?應當以該秘密涉及的范圍為限,不應要求職工對已經公開的技術或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除了試用期限和保密事項的規定,一些地方還對服務期限作了規定。服務期是職工因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原因,應為用人單位服務的年限。新出臺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就對服務期條款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以及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承擔的違約金等。本書將在后文做詳細介紹。
此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其他內容。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以及法律允許訂立的條款外,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如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條款、競業限制條款等等。這些內容雖不是法定的必備內容,但是一經約定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照執行。
試用期限是指用人單位與新招職工約定的相互考察的時期。一般說,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試用期。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雙方約定試用期時,技術性不強的工種試用期可短一些,技術性強的工種試用期可長一些,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按我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在試用期中只能用解除合同來消滅勞動關系。在試用期中,勞動合同中的其它條款,如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等內容,對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保密事項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的約定。通常包括保密期限、保密方式以及泄密的賠償辦法。保密期限與試用期限不同。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內,并短于合同期;而保密期則可等于或長于合同期,也就是說,在勞動關系消滅的一定時期內,用人單位仍可要求原職工承擔保密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有利于防止企業間的不正當竟爭,但保密條款的約定也應合理。哪些人承擔保密義務?承擔多長時間?應當以該秘密涉及的范圍為限,不應要求職工對已經公開的技術或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除了試用期限和保密事項的規定,一些地方還對服務期限作了規定。服務期是職工因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原因,應為用人單位服務的年限。新出臺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就對服務期條款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福利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以及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需要承擔的違約金等。本書將在后文做詳細介紹。
此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其他內容。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以及法律允許訂立的條款外,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如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條款、競業限制條款等等。這些內容雖不是法定的必備內容,但是一經約定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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