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個員工在企業已經工作十三年了,他本人很想在企業繼續工作下去,他的合同到期時,企業不再與他續簽合同,當該員工向企業提出經濟補嘗時,企業不予理睬,說合同到期不續簽是沒有經濟補嘗的,只有企業與員工中止合同時企業才會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嘗。請問企業的這種做法對嗎?這個員工該如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答:根據法律規定,工作滿十年,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固定期合同內具備條件的員工有權要求改簽。但是在固定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時,企業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無權再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規定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已經賦予勞動者權利,員工行使權利是依法維權的最佳途徑。
答:根據法律規定,工作滿十年,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固定期合同內具備條件的員工有權要求改簽。但是在固定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時,企業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無權再要求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規定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已經賦予勞動者權利,員工行使權利是依法維權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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