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權》專刊:我們公司近日成立了一個分公司并任命了該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對于這位負責人的勞動合同,公司內部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負責人的勞動合同可以直接由分公司簽訂;另一種意見認為負責人與其直接負責的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妥當,應該由總公司與其簽訂合同。我們想咨詢貴刊,對于企業負責人以及其他法定代表人,其勞動合同的簽訂有何特殊規定?
P公司:不論是勞動法還是其他法規、規章,沒有法律條款對企業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勞動合同關系進行特別的規范。然而從現實角度看,作為勞動關系當事人的企業和員工基于行政隸屬關系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定的對立性,因此企業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如果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其一方面直接代表企業需要維護企業的利益,另一方面作為勞動者個人維護個人的權利,這種模式的不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對于這類特殊人群的勞動關系,我們有如下建議:
如果是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企業法人代表的勞動合同應該和上級主管單位簽訂。如果是非國有非集體的公司制企業,企業負責人的勞動合同建議由公司董事會與其簽訂。如果是您案例中提到的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其勞動合同合同應由總公司與其簽訂。總之,不論是什么形態的企業,勞動合同的簽訂雙方都應該具有彼此獨立的特質,能夠完全維護自身權益。否則,如果允許企業負責人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企業的利益可能會因為個人權利濫用的犧牲品,同時作為勞動者一方的企業負責人也可能無辜背上以權謀私的嫌疑或惡名。
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例如,非國有非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等,由于其本身就是雇主,與企業不形成雇傭關系,因而不可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P公司:不論是勞動法還是其他法規、規章,沒有法律條款對企業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勞動合同關系進行特別的規范。然而從現實角度看,作為勞動關系當事人的企業和員工基于行政隸屬關系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定的對立性,因此企業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如果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其一方面直接代表企業需要維護企業的利益,另一方面作為勞動者個人維護個人的權利,這種模式的不合理性是不言而喻的。
對于這類特殊人群的勞動關系,我們有如下建議:
如果是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企業法人代表的勞動合同應該和上級主管單位簽訂。如果是非國有非集體的公司制企業,企業負責人的勞動合同建議由公司董事會與其簽訂。如果是您案例中提到的企業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其勞動合同合同應由總公司與其簽訂。總之,不論是什么形態的企業,勞動合同的簽訂雙方都應該具有彼此獨立的特質,能夠完全維護自身權益。否則,如果允許企業負責人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企業的利益可能會因為個人權利濫用的犧牲品,同時作為勞動者一方的企業負責人也可能無辜背上以權謀私的嫌疑或惡名。
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例如,非國有非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等,由于其本身就是雇主,與企業不形成雇傭關系,因而不可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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