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自去年5月就進入昆山一家臺資企業工作,但公司一直拖著不辦社會保險,聲稱公司資金周轉存在問題,社會保險辦理要推遲到明年,但合同上明明寫著:
1)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2)已方享有國家和省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我的問題是:
1)如果公司拖著不辦保險,而我要尋求法律援助,這種官司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2)保險是不是工作條件之一,我是否可以以甲方沒有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為由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以工作性質為由(計算機編程)拒不支付加班費,而我加班多是從事網絡管理類的強度工作,合同也無加班費的約定。
4)公司請一天假扣兩天工資,曠工一天扣三天,而且直接在出勤時間上扣除,是否有問題,所扣工資經常超過工資的20,
5)公司其他類人員的加班費計算僅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而扣工資則為工資全額,而且有各種處罰措施克扣工資,這方面法律有什么規定,如果公司置之不理怎么辦?
答:您的問題屬于勞動合同履行糾紛。
1)您可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支付違約金。《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如果公司拒絕,您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不要在勞動合同沒有解除的情況下,離開企業。《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2、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3、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4)您也可以考慮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企業不辦理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3)(4)(5)問均屬企業內部管理問題,雖然違法(如扣工資超過20),但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在法律上講,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此外,您離開公司之前,最好讓企業出具企業物品交割完畢的證明。否則,企業可能以丟東西為由,扣您的檔案。
1)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2)已方享有國家和省規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我的問題是:
1)如果公司拖著不辦保險,而我要尋求法律援助,這種官司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2)保險是不是工作條件之一,我是否可以以甲方沒有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為由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以工作性質為由(計算機編程)拒不支付加班費,而我加班多是從事網絡管理類的強度工作,合同也無加班費的約定。
4)公司請一天假扣兩天工資,曠工一天扣三天,而且直接在出勤時間上扣除,是否有問題,所扣工資經常超過工資的20,
5)公司其他類人員的加班費計算僅以基本工資為基數,而扣工資則為工資全額,而且有各種處罰措施克扣工資,這方面法律有什么規定,如果公司置之不理怎么辦?
答:您的問題屬于勞動合同履行糾紛。
1)您可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并支付違約金。《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如果公司拒絕,您可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不要在勞動合同沒有解除的情況下,離開企業。《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2、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3、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4)您也可以考慮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企業不辦理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3)(4)(5)問均屬企業內部管理問題,雖然違法(如扣工資超過20),但缺乏有效的制約手段。在法律上講,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賠償金。此外,您離開公司之前,最好讓企業出具企業物品交割完畢的證明。否則,企業可能以丟東西為由,扣您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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