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太冤枉” 企業:“有損失” 規定:不明確
23歲的施先生沒有想到,他遵守了勞動合同明文規定的舉動卻使自己蒙受了數萬元的損失。施先生說:“我不明白為什么會有兩份自相矛盾的合同,同時約束公司和我的就業關系。”
■職工:違約金可以交,但給我說法
施先生所說的自相矛盾的兩份“合同”是“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書”。“就業協議書”,主要內容是第一年為見習期,施先生要在公司服務4年。隨后,公司又與施先生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期限也是4年,并規定了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不久,施先生就發現公司在管理和經營方面都有不足。向公司提出辭職,單位則扣留他的檔案并索要違約金5萬元。
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約定,乙方(施先生)在試用期內不適合甲方(公司)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施先生認為,在試用期期間雙方都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再交違約金或賠償金沒有道理。公司勞動合同還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都必須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規定,賠償辦法按公司有關違約的規定辦理。
■公司:員工隨意跳槽,影響公司管理
對于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約定,公司方有自己的解釋。公司人事部負責人程先生告訴記者,在公司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概念的使用,主要是為了在工資待遇方面有所區別,并不是規定職工有選擇炒公司的權利。
程先生認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對于其中相互矛盾的地方,解釋權應該在公司方。對于違約金的數額,程先生也坦言是按照慣例來制訂的,至于依據什么規章制度他自己也不清楚。程先生說,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是要以穩定的人員規劃為前提的,一個人在公司沒有任何準備的情況下離職,會影響公司的整體經營。
■多個主管部門都無定論
施先生在無奈的情況下,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認為,雙方簽訂的就業協議中規定了4年的服務期,在勞動合同中又允許職工在試用期內可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自相矛盾的。施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根據有關規定,畢業生在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內要求調離的,本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后,仲裁委裁定,施先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25000元,公司在收到違約金30日之內為施先生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申訴雙方對這個裁決都不滿意:公司稱這個裁決是“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的做法;施先生則不服裁決,起訴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法院最后調解,基本上是維持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日前,記者就此事向一些主管部門咨詢,但都沒有得到明確的答復。北京市人事局有關人士認為,畢業生就業協議只是一個意向,如果有勞動合同,應該以勞動合同為準。但對就業協議的效力和作用,他也說不清。北京市人事局學生處負責人說,見習期是教育部規定的,試用期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人事部門并不負責企業與職工之間出現的問題。記者又向教育部學生司了解情況,沒有得到答復。
■專家理解也不盡相同
記者就此現象也采訪了一些專業人士,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楊東升律師認為,教育部頒布的《方案》本身法律效力很低,畢業生到企業工作時與企業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而不應是《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
勞動法專家左祥琦告訴記者,見習期是企業要求員工進行實踐的期限,權利在企業手中,如果沒訂立試用期,大學生不能說走就走;在試用期內,員工和企業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也就是說雙方的權利是對等的。這種雙軌并行的情況是由于新舊體制的變化加之某些部門還沒有及時對此作出調整而造成。
小詞典
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是指由政府出資扶植、社會籌集資金,以安置就業特困人員為主,其他社會勞動者為輔的公益性就業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在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的組織下展開以環境保潔、社區保安、社區車輛看管等服務項目為主安置就業特困人員,并在此基礎上逐步向其他社區服務領域開拓。
就業特困人員: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或本人、家庭成員因患病、肢體殘疾未能達到殘疾標準,且就業愿望迫切,愿意從事本人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男40歲以上、女35歲以上的下崗職工、城鎮失業人員。
23歲的施先生沒有想到,他遵守了勞動合同明文規定的舉動卻使自己蒙受了數萬元的損失。施先生說:“我不明白為什么會有兩份自相矛盾的合同,同時約束公司和我的就業關系。”
■職工:違約金可以交,但給我說法
施先生所說的自相矛盾的兩份“合同”是“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書”。“就業協議書”,主要內容是第一年為見習期,施先生要在公司服務4年。隨后,公司又與施先生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期限也是4年,并規定了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不久,施先生就發現公司在管理和經營方面都有不足。向公司提出辭職,單位則扣留他的檔案并索要違約金5萬元。
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約定,乙方(施先生)在試用期內不適合甲方(公司)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施先生認為,在試用期期間雙方都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再交違約金或賠償金沒有道理。公司勞動合同還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都必須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三條規定,賠償辦法按公司有關違約的規定辦理。
■公司:員工隨意跳槽,影響公司管理
對于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約定,公司方有自己的解釋。公司人事部負責人程先生告訴記者,在公司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概念的使用,主要是為了在工資待遇方面有所區別,并不是規定職工有選擇炒公司的權利。
程先生認為,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對于其中相互矛盾的地方,解釋權應該在公司方。對于違約金的數額,程先生也坦言是按照慣例來制訂的,至于依據什么規章制度他自己也不清楚。程先生說,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是要以穩定的人員規劃為前提的,一個人在公司沒有任何準備的情況下離職,會影響公司的整體經營。
■多個主管部門都無定論
施先生在無奈的情況下,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認為,雙方簽訂的就業協議中規定了4年的服務期,在勞動合同中又允許職工在試用期內可解除勞動合同,這是自相矛盾的。施先生解除勞動合同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根據有關規定,畢業生在協議書規定的服務期內要求調離的,本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最后,仲裁委裁定,施先生支付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25000元,公司在收到違約金30日之內為施先生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申訴雙方對這個裁決都不滿意:公司稱這個裁決是“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的做法;施先生則不服裁決,起訴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法院最后調解,基本上是維持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
日前,記者就此事向一些主管部門咨詢,但都沒有得到明確的答復。北京市人事局有關人士認為,畢業生就業協議只是一個意向,如果有勞動合同,應該以勞動合同為準。但對就業協議的效力和作用,他也說不清。北京市人事局學生處負責人說,見習期是教育部規定的,試用期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規定的,人事部門并不負責企業與職工之間出現的問題。記者又向教育部學生司了解情況,沒有得到答復。
■專家理解也不盡相同
記者就此現象也采訪了一些專業人士,北京市澤普律師事務所楊東升律師認為,教育部頒布的《方案》本身法律效力很低,畢業生到企業工作時與企業簽訂的應當是《勞動合同》,而不應是《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
勞動法專家左祥琦告訴記者,見習期是企業要求員工進行實踐的期限,權利在企業手中,如果沒訂立試用期,大學生不能說走就走;在試用期內,員工和企業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也就是說雙方的權利是對等的。這種雙軌并行的情況是由于新舊體制的變化加之某些部門還沒有及時對此作出調整而造成。
小詞典
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是指由政府出資扶植、社會籌集資金,以安置就業特困人員為主,其他社會勞動者為輔的公益性就業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在街道社區服務中心的組織下展開以環境保潔、社區保安、社區車輛看管等服務項目為主安置就業特困人員,并在此基礎上逐步向其他社區服務領域開拓。
就業特困人員: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或本人、家庭成員因患病、肢體殘疾未能達到殘疾標準,且就業愿望迫切,愿意從事本人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男40歲以上、女35歲以上的下崗職工、城鎮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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