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資高科技公司十分重視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經常出資對公司內的技術人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但是,后來公司發現,一些技術人員業務水平提高以后,馬上就辭職離開公司,應聘到薪水更高的企業去了,使公司白白耗費了大量的培訓費。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公司在規章制度中增加了如下條款:“員工在合同期內,若受公司出資培訓,合同期滿前因個人原因辭職或解除合同的,須賠償該筆培訓費用,培訓結束后,工作每滿一年遞減20。”
今年初,小張應聘到該公司擔任助理工程師,公司與他簽訂了5年的合同,合同中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同時,公司還發給他一本公司的規章制度。
上班的第五天,公司就出資6000元,送小張到上海去參加技術培訓,小張非常高興地在上海接受一個月的培訓,學到了不少有用的知識。
培訓結束后,小張回到公司里繼續上班,幾天后,他向公司經理書面提出了辭職申請。
經理看完辭職申請,問道:“你來公司工作多長時間了?”
“不到兩個月,還在試用期內呢。”
聽了小張的回答,經理提筆在辭職申請上批示道:“允許辭職,但需先按公司規定賠償培訓費6000元。”小張看了看經理的批示說:“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職工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我是根據勞動法的這條規定辭職的,是合法行為,你們無權讓我賠償這筆培訓費。”
“你的確有權辭職。但因為你已經花了公司6000元的培訓費,咱們公司的規章制度上有明文規定,所以你就應該按規定賠償這6000元,這跟你辭職并不矛盾,賠完錢,你馬上就可以走。”經理有理有據,不緊不慢地說道。
————公司是否有權索要這筆培訓費?
點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這一規定,只要是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就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論是什么原因、什么情況,用人單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進行阻止。
勞動部還在有關文件中,對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問題專門進行了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從上述法律和文件規定中,可以看出,盡管小張接受了公司的出資培訓,公司規章制度中也有相應的賠償條款,但由于是在試用期內提出的辭職(即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就不需要支付這筆培訓費,公司也不得要求小張賠償該筆培訓費用。當然,若小張不是在試用期內,而是在試用期滿以后才辭職的,那他就應該按公司規定,對這筆培訓費進行相應的賠償。
今年初,小張應聘到該公司擔任助理工程師,公司與他簽訂了5年的合同,合同中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同時,公司還發給他一本公司的規章制度。
上班的第五天,公司就出資6000元,送小張到上海去參加技術培訓,小張非常高興地在上海接受一個月的培訓,學到了不少有用的知識。
培訓結束后,小張回到公司里繼續上班,幾天后,他向公司經理書面提出了辭職申請。
經理看完辭職申請,問道:“你來公司工作多長時間了?”
“不到兩個月,還在試用期內呢。”
聽了小張的回答,經理提筆在辭職申請上批示道:“允許辭職,但需先按公司規定賠償培訓費6000元。”小張看了看經理的批示說:“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職工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我是根據勞動法的這條規定辭職的,是合法行為,你們無權讓我賠償這筆培訓費。”
“你的確有權辭職。但因為你已經花了公司6000元的培訓費,咱們公司的規章制度上有明文規定,所以你就應該按規定賠償這6000元,這跟你辭職并不矛盾,賠完錢,你馬上就可以走。”經理有理有據,不緊不慢地說道。
————公司是否有權索要這筆培訓費?
點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按照這一規定,只要是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就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無論是什么原因、什么情況,用人單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進行阻止。
勞動部還在有關文件中,對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問題專門進行了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從上述法律和文件規定中,可以看出,盡管小張接受了公司的出資培訓,公司規章制度中也有相應的賠償條款,但由于是在試用期內提出的辭職(即解除勞動合同),小張就不需要支付這筆培訓費,公司也不得要求小張賠償該筆培訓費用。當然,若小張不是在試用期內,而是在試用期滿以后才辭職的,那他就應該按公司規定,對這筆培訓費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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