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試用期內,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需不需要支付企業對員工所花的培訓費用呢?
答:不需要。
今年9月初,小陳經過面試、口試被本市一家外商合資企業錄用,雙方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其中六個月試用期。不久,小陳被安排脫產業務培訓2個月。培訓期間,小陳認識了同行張先生,在張先生的勸說下,小陳提出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到張先生所在的企業工作。
原企業多次勸說無效,要求小陳賠償培訓費。小陳則認為不需要賠償。雙方告到勞動仲裁庭。
勞動仲裁庭認為,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盡管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培訓,如職工解除與原單位勞動關系恰巧在試用期內,則勞動者不必支付培訓費用。
答:不需要。
今年9月初,小陳經過面試、口試被本市一家外商合資企業錄用,雙方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其中六個月試用期。不久,小陳被安排脫產業務培訓2個月。培訓期間,小陳認識了同行張先生,在張先生的勸說下,小陳提出與原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到張先生所在的企業工作。
原企業多次勸說無效,要求小陳賠償培訓費。小陳則認為不需要賠償。雙方告到勞動仲裁庭。
勞動仲裁庭認為,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盡管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培訓,如職工解除與原單位勞動關系恰巧在試用期內,則勞動者不必支付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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