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大學畢業(yè)后,與新疆一家大型國有企業(yè)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2003年10月,國家制定了報考研究生不要單位介紹信的政策后,我隨即報考了陜西某高校的自費研究生,并向單位負責人遞交了相關申請,單位也很快同意了的我申請,但要求接替我工作的人找好后,單位才給我辦理相關手續(xù)。
在去年底,單位找到了我原工作的接替者,我原想單位會很給我辦理我的相關手續(xù),可沒想到,單位以接替者不勝任工作,需要更換和雙方合同沒有到期為由拒絕辦里相關手續(xù)。請問,我是否有權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進入高等學校而解除原有的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當然,這是有條件的,不是說勞動者想什么怎么樣就怎么樣。
首先,在職人員自己需要報考研究生時,必須事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若不經(jīng)協(xié)商,以報考研究生為由辭職,就是違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追究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若是同意員工報考,則一經(jīng)同意不得再利用任何借口撤銷,否則用人單位違約。用人單位同意員工報考,是附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一經(jīng)成熟,解除合同即應生效。
其次,在職人員必須是通過考試而取得深造的機會。若用人單位同意報考,但勞動者沒有通過考試,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得解除合同。
從你所說的情況來看,單位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在去年底,單位找到了我原工作的接替者,我原想單位會很給我辦理我的相關手續(xù),可沒想到,單位以接替者不勝任工作,需要更換和雙方合同沒有到期為由拒絕辦里相關手續(xù)。請問,我是否有權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進入高等學校而解除原有的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權利。當然,這是有條件的,不是說勞動者想什么怎么樣就怎么樣。
首先,在職人員自己需要報考研究生時,必須事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若不經(jīng)協(xié)商,以報考研究生為由辭職,就是違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追究違約責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若是同意員工報考,則一經(jīng)同意不得再利用任何借口撤銷,否則用人單位違約。用人單位同意員工報考,是附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一經(jīng)成熟,解除合同即應生效。
其次,在職人員必須是通過考試而取得深造的機會。若用人單位同意報考,但勞動者沒有通過考試,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得解除合同。
從你所說的情況來看,單位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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