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負責人簽訂的合同公司不承認
上海某知名飯店派員工王某到宿遷負責開展工作。王某在當地招用了高某,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工作期間,高某只從王某手里領取過半個月的工資。兩個月后,高某離職并要求該飯店支付所欠工資。但該飯店領導以高某與王某簽訂的合同是兩人私下行為為由拒絕支付工資。為此,高某將該飯店告上法庭。
面對高某的訴訟,店方辯稱,聘用合同是高某與王某簽訂的私下行為,店方沒有與高某簽訂過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該承擔支付高某工資和生活費的義務。
高某向法庭提供的合同上雖沒有飯店的公章,但是店方承認,該合同的簽約人王某是飯店派往宿遷的負責人。法院認為,由于王某的這個身份,高某有理由相信飯店授權王某進行招聘。王某的這個行為,構成了法律上的“表見代理”,應該視為飯店的行為,飯店應該承付高某工作期間的工資。
表見代理,在勞動合同中成立
乍一看來,飯店似乎有些“冤枉”,事實上并不是這樣。所謂“表見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過失或基于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善意第三人確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行為,因而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的確,沒有證據顯示公司曾經授權王某招用員工和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證據顯示公司追認了王某和高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王某是飯店派往宿遷的負責人,高某有理由相信王某的簽約行為代表了飯店。也就是說,王某的這個行為構成了法律上的“表見代理”。
根據廣義的無權代理概念,表見代理亦屬于無權代理的一種,但實際上它與一般無權代理是不同的。無權代理非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代理之效果,而在表見代理情況下,將直接發生代理的效果,無須本人的追認。所以,盡管飯店事先沒有授權訂立,事后也沒有批準追認這份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仍然有效,該飯店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來說,表見代理的發生常常與被代理人的過失有關。例如,由于委托授權不明,導致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意思進行活動;或者代理期限不明,致使代理人在代理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或者被代理人內部管理制度混亂,致使其公章、介紹信等被他人借用或冒用,來訂立合同等等。這些都表明被代理人是有過錯的。
正是被代理人的過錯使得代理人在從事無權代理行為時,造成一種假相,使相對人誤信其有代理權。因此,適用表見代理制度,確定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有效,使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對被代理人并非不公平。
提醒:
要求訂立人出示相關憑證
此案中高某雖然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但是勞動者不要誤以為只要與某公司的人,或者聲稱代表某公司的人訂立了勞動合同,公司就要負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有些委托單位授權本單位的業務人員或者委托外單位的人員簽訂合同而未給予正式的授權委托書的,合同簽訂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分別按下列辦法認定:①合同簽訂人用被代理人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的,應視為被代理人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被代理人對合同簽訂人簽訂的合同,應當承擔責任。②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被代理人授權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確的,被代理人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所以,勞動者在不能直接與總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而只能與派出人員訂立合同時,應要求對方出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以免上當受騙。
上海某知名飯店派員工王某到宿遷負責開展工作。王某在當地招用了高某,雙方簽訂了聘用合同。工作期間,高某只從王某手里領取過半個月的工資。兩個月后,高某離職并要求該飯店支付所欠工資。但該飯店領導以高某與王某簽訂的合同是兩人私下行為為由拒絕支付工資。為此,高某將該飯店告上法庭。
面對高某的訴訟,店方辯稱,聘用合同是高某與王某簽訂的私下行為,店方沒有與高某簽訂過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應該承擔支付高某工資和生活費的義務。
高某向法庭提供的合同上雖沒有飯店的公章,但是店方承認,該合同的簽約人王某是飯店派往宿遷的負責人。法院認為,由于王某的這個身份,高某有理由相信飯店授權王某進行招聘。王某的這個行為,構成了法律上的“表見代理”,應該視為飯店的行為,飯店應該承付高某工作期間的工資。
表見代理,在勞動合同中成立
乍一看來,飯店似乎有些“冤枉”,事實上并不是這樣。所謂“表見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過失或基于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善意第三人確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行為,因而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的確,沒有證據顯示公司曾經授權王某招用員工和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證據顯示公司追認了王某和高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王某是飯店派往宿遷的負責人,高某有理由相信王某的簽約行為代表了飯店。也就是說,王某的這個行為構成了法律上的“表見代理”。
根據廣義的無權代理概念,表見代理亦屬于無權代理的一種,但實際上它與一般無權代理是不同的。無權代理非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生代理之效果,而在表見代理情況下,將直接發生代理的效果,無須本人的追認。所以,盡管飯店事先沒有授權訂立,事后也沒有批準追認這份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仍然有效,該飯店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在現實生活中,一般來說,表見代理的發生常常與被代理人的過失有關。例如,由于委托授權不明,導致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意思進行活動;或者代理期限不明,致使代理人在代理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或者被代理人內部管理制度混亂,致使其公章、介紹信等被他人借用或冒用,來訂立合同等等。這些都表明被代理人是有過錯的。
正是被代理人的過錯使得代理人在從事無權代理行為時,造成一種假相,使相對人誤信其有代理權。因此,適用表見代理制度,確定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有效,使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對被代理人并非不公平。
提醒:
要求訂立人出示相關憑證
此案中高某雖然維護了自己的權益,但是勞動者不要誤以為只要與某公司的人,或者聲稱代表某公司的人訂立了勞動合同,公司就要負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有些委托單位授權本單位的業務人員或者委托外單位的人員簽訂合同而未給予正式的授權委托書的,合同簽訂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分別按下列辦法認定:①合同簽訂人用被代理人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的,應視為被代理人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被代理人對合同簽訂人簽訂的合同,應當承擔責任。②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被代理人授權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確的,被代理人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所以,勞動者在不能直接與總公司訂立勞動合同,而只能與派出人員訂立合同時,應要求對方出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以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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