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千萬元門票款貪污案揭秘:制度形同虛設

嘉峪關因為這起千萬元門票貪污案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由于身涉著名景區甘肅嘉峪關關城文物管理所千萬元門票貪污一案,嘉峪關市文化局原副局長杜思平,近日被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貪污罪和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4年。
此前,涉及貪污1075萬元門票款的5名女工作人員也被該院一審分別判處死緩和6到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小小的嘉峪關關城文物管理所緣何曝出如此令人觸目驚心的特大惡劣貪污案?5名“女貪”的腐敗行為又為何如此肆無忌憚、膽大包天?
一封舉報信揭出上千萬元女貪窩案
2006年3月下旬,甘肅嘉峪關關城文化景區的員工竊竊私語,他們景區有幾名員工這些日子不在單位上班,聽說“出事”了。
隨后,從嘉峪關市檢察院傳出消息,嘉峪關關城文物管理所原會計、財務組組長呂越英、出納盛淑萍、門票管理員陳華、售票員先紅和趙玲,5名嫌疑犯已于3月20日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貪污犯罪而刑事拘留。
這起案件是由嘉峪關市反貪局依據一封匿名舉報信而偵破的。
5名女貪涉嫌在2001年4月至2005年10月短短4年多的時間,利用工作便利采取截留、套取門票收入1070多萬元,并按照主犯呂越英的安排分贓。
法院審理認定,主犯呂越英參與貪污公款1075.04萬元,其個人獲得贓款966.73萬元;先紅分得贓款38.15萬元;盛淑萍參與貪污公款33.17萬元,個人分得贓款14.31萬元;陳華分得贓款29.15萬元;趙玲分得贓款22.15萬元。
案發后,偵查人員從呂越英家保險柜中查獲銀行存折、有價證券面值700.47萬元,查封呂越英用贓款以其兒子名義購買的住房一套(購買價38.83萬元),索尼攝像機一臺(價值3200元),金首飾(價值4.16萬元);從先紅處追回贓款物品價值共計17.52萬元;從盛淑萍處追回贓款8.07萬元;從陳華處追回贓款29.15萬元;從趙玲處追回贓款12萬元。
她們貪污的手段并不高明
“其實,他們貪污門票銷售款的手段很簡單,不外乎就是利用當會計、售票員和票管員的職務便利,少填出庫單、多發門票,事后做假賬。”嘉峪關市檢察院一檢察官透露。
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主犯呂越英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條件,先后以“單位支付工程款、購買汽車”等理由,指使先紅、趙玲兩名售票員將部分門票款不經過出納員而直接交給她。同時,呂越英還指使陳華和先紅、趙玲采取少填出庫單多發門票,事后作假賬等手段,截留門票銷售款1078.74萬元予以私分。此外,呂越英還與出納盛淑萍在嘉峪關市文化局原副局長杜思平的授意下設立“小金庫”,并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方式私分公款。
作案后,在關城管理所開始實行景區門票每張60元制、需要銷毀廢舊門票的機會,采用虛假銷毀的方法,將幾次貪污后的財務賬做平。
利欲熏心女貪主犯一審領死緩
2007年3月22日,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呂越英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先紅、盛淑萍、陳華、趙玲各以貪污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10年、6年和8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越英、先紅、盛淑萍、陳華、趙玲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其管理公共財物的職務之便,先后分別結伙,連續多年大肆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越英、先紅、盛淑萍、陳華、趙玲犯貪污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
關于被告人先紅、陳華、趙玲提出其認為呂越英分給她們的錢是單位發的獎金,她們沒有貪污公款故意的辯解,經法庭審理查明,先紅、陳華、趙玲出于貪財的動機而聽從呂越英指使,無視財務管理規定,發放門票不辦出庫手續,銷售收入不交單位出納,明知呂越英分的錢是應交單位財務的門票款而予以接受,各人分得贓款的數額巨大,完全不具有單位分發獎金的行為特征,應當認定各被告人具有貪污公款的明顯故意。
關于被告人先紅、盛淑萍、陳華、趙玲犯罪性質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有單位的領導個人或集體研究決定,將國有資產分給單位全體職工或絕大多數職工、數額較大的行為,而該案被告人只是國有單位普通職工身份的個別財物管理人員,其暗中串通截留巨額國有資產后少數幾個人予以私分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關于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認為,鑒于案發后,被告人呂越英所得贓款大部分已被追退,坦白認罪態度較好,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尚不屬于必須立即執行的情形。
被告人先紅、陳華、趙玲在他人指使下參與貪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盛淑萍在共同犯罪中與他人所起作用相當,不分主從;案發后,陳華退清了個人所得全部贓款,先紅、盛淑萍、趙玲退出了個人所得部分贓款,可依法酌情從輕和減輕處罰。
文管所所長授意私設“小金庫”
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女貪窩案”時,不論是公訴意見中還是5名女貪的陳述中,嘉峪關市文化局原副局長杜思平的名字時時出現。
嘉峪關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8月至2005年1月,杜思平在任嘉峪關關城文物管理所所長、關城文物景區管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伙同該所會計呂越英、出納員盛淑萍,采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私設小金庫,貪污小金庫公款10.22萬元,其中杜思平分得4.55萬元。
同時,杜思平作為市文化局副局長、關城文物管理所所長,對其所主管的財務工作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不檢查、不執行會計出納制度,管理嚴重混亂,尤其是對會計呂越英、票管員陳華提供的虛假門票銷毀清單不認真審查,違反規定銷毀門票,致使呂越英等人采取銷毀門票、虛假平賬的手段貪污公款共計1078.7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思平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國有資產,其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杜思平同時作為事業單位的負責人,由于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單位內部發生特別重大的貪污犯罪案件,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又構成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應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杜思平個人侵占小金庫公款4.55萬元的事實清楚;因呂越英等人貪污犯罪的事實大都發生在杜思平擔任文管所所長期間,其系未嚴格履行職責的失職行為,因此,起訴書指控杜思平犯玩忽職守罪罪名不當,應予變更。杜思平及其辯護人辯稱4.55萬元為跑項目送給相關人員的說法因無證據證實,不予采納。
2007年5月15日,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杜思平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3年;犯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
據悉,法院宣判后,杜思平不服判決,已于最近提出上訴。
女貪主犯曝瘋狂貪污系監管失控
案發后,“女貪窩案”主犯呂越英在對檢察機關的供述中曾直白地談到,她之所以能這么長時間的貪污,一是沒有監督管理,二是門票沒有稅務監制。
杜思平歸案后也進行了深刻地反省,稱文物景區發生如此嚴重的門票特大貪污案件,他作為主要領導,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檢察機關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嘉峪關市關城文物景區是國家重點文物旅游景點,旅游收入占全市旅游總收入的一半以上,門票應該有嚴格的管理方式并應納入稅務監制。然而,現實的情況是,杜思平作為門票管理的單位負責人,對門票有多少入庫,有多少出庫,門票在庫中的保管情況,門票銷售情況及票款入賬情況一無所知,不檢查、不監督,完全放棄了職責。
公訴機關稱,對于杜思平與呂越英私設的“小金庫”中到底有多少錢,具體是從哪里來的,杜思平也不清楚,自認為支出有自己的簽字就行。實際上,杜思平的簽字已經流于形式,不起實質的管理作用了。因為從該案看,呂越英拿來什么,杜思平就簽什么,給分多少錢,就拿多少錢,完全放棄了自己的領導監督職責,致使呂越英等人在職務、門票管理中肆意妄為,大行貪污活動,最終曝出影響惡劣的特大貪污案件。(周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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