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論審判方式改革中書記員角色的重塑

所謂審判方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方式。審判方式改革是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的,以公開審判為中心,以強化庭審功能、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合議庭職權為內容。其主角是法官,因此闡述法官在審判方式改革中應該怎樣做的論文屢見不鮮,但討論書記員在審判方式改革中可以做些什么、應該做些什么來促進其發展的文章卻鮮有所聞。然而,法官與書記員分別是人民法院工作這出“戲”中相輔相成的主角和配角,如果少了配角,這出“戲”就唱不下去。
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試就審判方式改革中書記員角色的重塑作一探討。
人民法院的書記員,指在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中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有關審判業務的其他事項,也可以對案件的審理提出建議的司法工作人員。人民法院的書記員工作,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專門性很強的司法業務工作。人民法院書記員的工作水平和完成情況,密切關系到審判案件的質量與辦案效率。因此,在當前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過程中,書記員加緊完成對自身的重新認識,使自我言行和素質服從于新的角色,盡快適應新形勢提出的要求,促進審判方式改革的順利進行,這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實踐問題。
一 對現行書記員角色的評述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這一規定用立法的形式規定了書記員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但是現行書記員所扮演的角色的缺陷也是明顯的:
(一)職責不清,角色模糊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是書記員職責的重要法律依據。書記員工作職責,一是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二是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然而,“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卻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全國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官認為書記員就是聽法官的,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叫怎么干就怎么干;有的法官甚至讓書記員代書判決、審理報告;而有的法院書記員較少,有的法官甚至就自審自記……
當然,程序法也是書記員職責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但書記員的職責規定散見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關于書記員職責的規定之間沒有系統性,書記員必須經過長期的實踐之后才能系統地掌握其要領,而此刻一般也就是書記員升為代理審判員之時-不再干書記員的工作。
(二)工作被動,角色消極
長期以來,人們總認為書記員不過是抄抄寫寫、辦辦雜事,甚至認為書記員可有可無。由于別人的不重視,書記員自己工作起來也就沒有熱情,沒有改革意識。大部分書記員認為自己是處于從屬的地位,相對于法官的工作而言是一個配角,只要做好記錄、送達及訂卷等工作就可以了,自己不重視自己。因此,書記員就不能積極地為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盡力,起到自己在審判方式改革中應有的作用。
二 審判方式改革中書記員角色的重塑
現行書記員角色的消極意義是舊的審判方式弊端的必然體現。審判方式改革,要求書記員成為一個職責明確、工作積極的角色;要求書記員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效率,當好法官的配角。
(一)明確職責,角色清晰
書記員明確自己的職責,有利于劃清法官與書記員之間的權利義務,減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筆者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書記員的職責為:
1.訴訟中的八項基本任務:
訴訟,是一個案件從“收案”經“審理”到“執行”的完整活動過程,是依程序法進行的。書記員訴訟中的八項基本任務為:
第一,協助審判員做好收案審查,認真辦理收案的各種手續,把好訴訟的第一道關。
第二,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一個案件經過收案的審查之后,一旦確定審理,書記員就要依法完成開庭前的大量事務性構成工作。這些事務性工作與開庭審理緊密聯系,關系到審判案件是否合法、及時。
第三,是審判階段的中心環節即開庭中的工作。書記員要按照審判人員的部署與安排,細心做好每一項工作。重點是將法定審判的全部活動完整、如實地記錄下來。
第四,開庭后的工作。這是閉庭后訴訟活動的延續。書記要協助審判人員將開庭中出現的情況以后需要辦理的事實一一處理好。
第五,做好宣判與送達工作。一個案件經過依法審理后產生的判決具有法律的嚴肅性,書記員應當重視宣判、送達工作。
第六,對于上訴的、抗訴的或者依法需要報核的案件,書記員要辦好送交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移送手續;同時,上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要依法辦好審查手續,接收手續。
第七,是訴訟中的最后程序-執行。這是較為關鍵的工作,書記員除了認真辦理有關執行的手續外,還應當協助執行員完成任務。
第八,是訴訟文書的立卷、裝訂與歸檔工作。立卷是從訴訟活動一開始就應當進行的,隨著訴訟活動的進行,各種訴訟書面材料都應隨時整理。訴訟活動一結束,就應當裝訂與歸檔。至此,標志著一個案件全部訴訟活動的結束。
2.辦理其他的有關訴訟的事項
這一部分與前一部分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有的事項則明顯是訴訟外的工作。“其他的有關訴訟的事項”究竟包括哪些?從實踐來看,書記員除完成在訴訟中的八項基本任務外,經常要辦理的事項有:群眾來訪、來信的接待、處理;司法案件的統計;法律文書的校對;代書工作;內勤工作;協助法官起草司法文書;在法官指導下調處輕微的刑事糾紛和簡易的民事糾紛,調查較為簡單的案件事實。
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作出關于如何理解《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書記員“辦理其他的有關審判的事項”的司法解釋之前,只要是法官或庭長、院長安排的有關審判事項,書記員都應當認真辦理,在辦理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請示。
(二)勇于革新,角色積極
由于書記員工作在法院中的從屬性,其工作不可避免帶來一定的被動性、消極性的后果。書記員確實首先要認識到自己是法院工作中的配角,但是更要認識到作為配角的積極意義。下面,筆者從這個角度出發,結合自己的實踐,對書記員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改進意見。
1.庭前準備工作的改革
庭前準備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后,開庭審理前的一個訴訟過程或訴訟階段,是為了保證開庭審理順利進行而依法進行的一系列訴訟活動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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