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聘任制:司法改革又向前邁進一步

最高人民法院已決定正式啟動法官助理試點和書記員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從現在起,新招聘的書記員一律實行聘任制,法院將有專門的人為法官“跑腿”了,新進人員也將不再走由書記員到助理審判員再到審判員的老路了。
一直以來,我國法院的書記員并沒有單獨序列,許多法官都是由書記員“晉升”而來的。一些書記員在本職崗位上工作三四年,就開始向法官的崗位奮斗了,有的甚至還沒有晉升為法官就已經開始經手辦理案件,開始部分行使法官的職權。其結果必然造成書記員不安心本職工作崗位,不注重業務水平的提高,而法官隊伍也難保專業化、高素質。同時,人民法院的編制是有限的,由于書記員不斷向法官晉升,造成法院內部人員結構極不合理,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的比例嚴重失調,各級法院都出現了書記員嚴重不足的情況。審判人員不得不從事一些諸如庭審記錄、送達、案卷歸檔等本不該由他們從事的工作,直接影響了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這種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審判工作的發展。一方面,文化基礎好、掌握先進速錄技術的優秀人員進不來,另一方面,不適應法院工作的人又出不去,改革現行的書記員管理體制已是大勢所趨,聘任制書記員正是書記員制度改革的有益的嘗試。實行書記員聘用制后,由于沒有了“鐵飯碗”,他們的業務能力、工作表現等將直接關系到他們是否繼續擁有這份工作,必定會促使書記員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與業務水平。
對書記員實行單獨序列的管理體制,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比較通行的做法。因為書記員工作有著特定的內容和范圍,其性質與法官工作也有著本質的區別,二者不存在相通、相融和遞進的關系。例如,日本將法院的書記官等法官以外的法院其他職員作為國家公務員法上的特別職員。作為單獨職務序列的書記官分為首席書記官、次席書記官、主任書記官和書記官四等。書記官以處理審判權的附帶事務為其權限,即擔負制作調查筆錄、書寫和保管訴訟記錄及其他法律規定的事務,同時明確規定對于書記官職務,即使法官也不得代為行使。然而,在我國原先的管理體制下,卻忽視了書記員工作的特殊性,混淆了書記員與法官的工作性質、特點,特別是在晉升模式上,將書記員視為晉升法官的過渡階段,不僅造成書記員缺乏系統的職業培訓,失去了鉆研本職業務的原動力,而且導致書記員隊伍不穩定,人員不安心,業務不精通。對書記員進行單獨序列管理還有利于克服書記員忙閑不均等弊端,提高書記員使用的效率。書記員集中統一管理后,避免了各個法庭之間在書記員使用方面的不平衡以及為協調這種不平衡所耗費的精力,也將起到減員增效的作用。實行書記員聘任制,提高了法官的準入門檻,審判人員與書記員相對獨立,各自的權責將更加明晰,進一步適應了審判工作規范化要求,有利于提高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也是進一步完善司法制度,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高效、優質的司法服務的客觀要求。
改革書記員管理體制,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次大膽嘗試,需要社會各方面共同努力。審判機關應大膽實踐,不斷總結經驗;立法機關也應完善有關法律,為書記員的管理改革提供法律保障,使這項改革順利、有序地進行下去,盡快地達到我們的預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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