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制度的弊端及改革的必要性

我國現存的法院職務序列模式是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這種模式已成為現行書記員制度的根本弊端。主要表現在下列三個方面,1、人員缺額、隊伍不穩定,2、業務不熟、工作能力差,3、職責不明,機構不健全。書記員一般都由法律專業畢業的學生,或轉業軍人或調入干部擔任,對崗位工作一般不熟悉,工作能力也未經實踐鍛煉,往往是邊工作過學習熟悉,很多書記員一旦熟悉業務以后,馬上又晉升到審判崗位從事審判工作,這使書記員隊伍人員銜接不上,整體業務素質不高,尤其是在基層法院,書記員人數嚴重短缺,這都不同程度上影響了審判工作的開展。
目前,法院盛行“書記員——法官”的職務晉升序列模式,造成書記員職位難保長期穩定,書記員隊伍新人多,缺額大,以致書記員和法官的職責不明和工作任務交替執行情況時有發生,書記員素質整體水平不高,業務不是很過硬。缺乏規范的管理機構和體系。個別書記員在政治信仰上出現危機,心理素質被忽視,還不能完全適應書記員肩負的工作任務和神圣使命。
由于書記員與審判員的管理混在一起,也造成在法院的實際工作中存在著書記員與審判員的職、責、權、利無明確的界限。
多年來,我國各級法院的書記員均分散在各業務庭,由業務庭的法官進行“傳、幫、帶”,形成了“一審一書、審書合一、以審帶書”的審判組織結構,書記員沒有明確的工作職責,干多干少、干好干壞,無統一的考核標準。
有的書記員既記錄又辦案,案件出了差錯責任難以分清;書記員的工作量和工作強度取決于所在庭室的案件數量與法官的工作方式。這就導致在同一法院不同庭室的書記員有的超負荷工作,有的相對較輕閑,不能充分調動書記員的工作積極性,也不能讓優秀的書記員脫穎而出。這種分散管理的體制單調、呆板,缺乏應有的規范性和靈活性,使書記員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無法達到人員的最佳優化配置,從而影響了辦案效率。再者,由于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對書記員的思想教育,業務培訓不能全面開展和落實,從而不能全面提高書記員的業務知識和業務技能。
隨著法院改革的不斷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8日頒布實施了《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意見》要求全國法院在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中,實行法官定額制;試行法官助理制;實行書記員單獨序列;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學化的水平。嚴格的法官職業準入制、科學化的分類管理,已加快了法官的職業化進程。相應,書記員作為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獨立的作用已決定書記員應向職業化方向發展,他們應與法官在同一起跑線不同的跑道上運行。
目前這種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新的需要,改革書記員管理體制也勢在必行,改革落實書記員制度,提高書記員的素質已是擺在各級法院面前趨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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